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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方式: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2018-12-29
来源: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单位:银川市住建局
政策原文: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银川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关于《银川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的政策解读


2018年12月26日,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了《银川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银住建规发〔2018〕4号),本制度自2019年2月1日起执行。现对《银川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目的

随着房地产市场准入条件的不断放宽,市场主体自主性越来越强,在激发市场活力的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需求愈加紧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一个主要措施就是建立和完善市场主体的信用制度,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充分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和信用约束等手段,加大对市场主体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把诚信建设纳入房地产市场经济活动的各环节。为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业主体履约行为,推进房地产企业诚信体系,营造主体诚信、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行业环境,根据国家、自治区、银川市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精神,结合银川实际,制定了本制度。

二、制定依据和起草过程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关于印发〈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7〕120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893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细则》(宁建(住房)〔2008〕第47号)规定,并结合银川市房地产行业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市住建局起草了本制度初稿,通过书面征求意见、政务信息网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了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对本制度进一步加以修改和完善,经市住建局局务会议审定后正式印发执行。

三、适用范围

在银川市市辖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本制度。

四、认定标准

红名单:一是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且上一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被评为AA级的;二是因诚实守信行为受到市级以上政府和相关部门表彰、奖励的;三是被市级以上行业协会评选为“诚信会员”的。

黑名单:一是接到投诉举报,经查证核实存在不良信用行为的,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约谈2次以上不整改的;二是年内受到综合执法部门行政处罚1次以上的;三是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刑事犯罪的;四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故拖欠工程款引发群体事件的;五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延期交房、不能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或存在严重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群体性上访的;六是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五、认定程序

红黑名单无需申报,由银川市住建局根据职责在进行行业监管过程中获得的市场主体信息进行认定。

红名单认定程序:分为信息收集、信息筛查、信息公示、信息通报。

黑名单认定程序:分为收集信息、信息告知、审核认定、信息通报、信息解除、延期管理。

六、管理期限

以公布日期为准,管理期限原则为一年。

七、激励措施

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细则》第十六条提出的激励措施,例如:享受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鼓励扶持政策等。

八、惩戒措施

一是从严审核行政审批事项,对其在申请办理的各种手续时限制审查。限制其他还未预售的楼盘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对已预售的楼盘暂停其网签备案,暂停其相关资质证书的评审,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依法依规对其资质作撤销或是降级处理。二是限制参加政府投资公共工程建设的投标活动和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三是执行国家发改委《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细则》规定的联合惩戒措施。

九、信用修复

鼓励“黑名单”主体通过积极整改,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取得社会认同。

符合信用修复情形的“黑名单”主体可在名单公布三个月后提交有效证明材料申请信用修复。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过审查,向申请人作出同意或不同意信用修复的书面答复。同意信用修复的,改变或停止失信惩戒措施;不同意信用修复的,应当说明理由。

十、执行时间

本制度自2019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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