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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住建局关于《银川市物业行业“红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反馈

银川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inchuan.gov.cn 
来源:银川市住建局 2019-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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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18日至3月9日,我局在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及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就《银川市物业行业“红黑名单”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8条。现将意见征集及采纳情况公示如下:

一、采纳的意见

建议新增加:“业主委员会或招标单位将列入黑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聘为服务单位的,主管部门可通过函件形式告知对方或其上级部门,直至服务合同解除为止。”

我局结合该条意见,拟在《办法》中增加以下条款:

在第六条:信用信息应用第(二)项列入“黑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从业人员采取以下联合惩戒中增加“6、开发建设单位、产权单位、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聘用列入“黑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各区、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并制止,并将情况及时书面反馈相应责任(单位),责成限期整改。”

二、未被采纳的意见

(一)建议将第三条第(二)项“黑名单”认定标准中:“将信用记分为0分及以下的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从业人员(项目经理)。”修改为:“将信用记分为50分及以下的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从业人员(项目经理)”

(二)建议删除:第六条第二项第5条第5)“不得新接物业管理项目,对原有物业管理项目合同到期的不得续签物业服务合同。”

(三)建议将第四条第(三)项中的“警示信息产生后3个工作日内”修改为“警示信息产生后7个工作日内”。

(四)建议在第六条第(二)项增加:“继续从事物业管理行业的黑名单的企业依照条例及法规强行使其退出物业管理行业。”

(五)建议新增加“在企业违章违纪、被企业除名或劝退、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的物业从业人员(项目经理),应列入黑名单。”

(六)建议新增加:“设置红黑名单进退期限的动态机制,应有红黑名单发布认定进退期限,特别是黑名单进退期限,如一季度一进、一季度一退,以增强透明度,方便企业自查自纠,同时维护本管理办法的连续和严肃性,避免今天进明天退的随意现象。”

(七)建议删除:第六条第二项第5条第7)“限制物业相关手续的办理”。

以上意见,因在《物业管理条例》、《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银川市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关于转发<银川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政策中已有相关规定,因此未予以采纳。

再次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银川市住建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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