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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司法局关于 《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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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银川市司法局 2019-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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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通过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以来,群众积极参与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截止6月21日,共收到电子邮件8件,意见主要集中在对养犬违法行为人处罚过低以及对具体执法的建议等方面。现将主要意见及建议吸收采纳情况汇总如下:

一、已采纳的意见和建议

(一)有市民提出,犬类收容所要有官方的,也要有民间的,应当鼓励民间收容。

根据上述意见,《条例(修订草案)》新增了第二十七条“鼓励具备条件的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开展犬只收容、领养工作,但不得从事犬只营利性活动,并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之内容。

(二)有市民提出,有些居民将狗饲养在楼道等公共部位,应当进行约束。

根据上述意见,《条例(修订草案)》新增了第二十二条“养犬人应当为犬只提供必要的饮食条件、活动空间和生活环境”之内容。

(三)有市民提出,饲养人不规范养犬,随意遗弃犬只,导致流浪犬数量剧增。

根据上述意见,《条例(修订草案)》增加了对遗弃犬只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对于遗弃犬只的违法行为人,由县(市)区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收容被遗弃犬只,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注销《犬只准养证》。同时,对于有遗弃犬只记录的,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四)有市民提出,《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的处罚过轻,建议对不办养犬证、不束犬链、饲养禁养犬、超过限养数量饲养等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根据上述意见,我局对《条例(修订草案)》第六章法律责任整体进行了修改,对部分罚款提高了处罚额度,并对个别违法行为,重新作出处罚规定。

二、未采纳的意见和建议

(一)有市民提出,应当禁养长度超过50CM的犬类。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烈性犬和其他禁养犬的名录由市综合执法监督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每两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因此,该建议未采纳。

(二)有市民提出,应当将养犬主管部门确定为公安部门。

因没有上位法依据,所以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由市政府明确。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明确由市综合执法监督部门作为主管部门,并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由市政、公安、农业农村、卫健、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因此,该建议未采纳。    

(三)有市民提出,应当将狗伤人列为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查、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的案件《条例(修订草案)》属于地方性法规,无权对该内容作出规定。因此,该建议未采纳。

三、其他

(一)关于市民提出调整禁养犬目录的意见。因烈性犬和其他禁养犬的名录由市综合执法监督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确定,我局已将意见转交市综合执法监督部门进行研究。

(二)关于市民对具体执法方面的建议。我局也进行了汇总,并转交具体执法部门进行研究。

感谢广大市民对我们工作的参与和支持!


银川市司法局       

2019年6月25日     

相关文档:

《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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