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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9-02-22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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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有关单位:
自2019年2月22日起(23日、24日正常核查),自治区财政厅将对银川市有关单位预算管理、会计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核查。请相关单位予以配合,按要求将工作资料于2月23日(星期六)上午9∶00送至核查组驻地,并对监督核查组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治区若干规定、财政监督“十不准”工作纪律和“四严禁”工作要求等廉洁纪律情况进行监督。
组 长:刘学军
成 员:张 昶、管会伟、王 艳、夏治荣、焦沐楠、刘轩宜
联系电话:13709517018
监督电话:5069411,13995107246
核查组驻地:银川市财政局111办公室
附件:1.有关单位名单
2.提供资料明细(第一批)
3.财政监督“十不准”工作纪律
4.财政监督“四严禁”工作要求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2月22日
附件1
有关单位名单
1.银川滨河新区(经济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2.银川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银川市殡仪馆
4.银川市城市管理局
5.银川市城市规划展示馆
6.银川市档案局
7.银川市地震局
8.银川市第二人民医院
9.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0.银川市房地产执法支队
11.银川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
12.银川市妇女联合会
13.银川市工程项目代理建设局
14.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5.银川市公安局
16.银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17.银川市公安局交通分局
18.银川市公安局森林分局
19.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
20.银川市供热物业管理办公室
21.银川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22.银川市规划管理局
23.银川市国土资源局
24.银川市海宝公园
25.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6.银川市贺兰山滚钟口管理所
27.银川市贺兰山岩画管理处
28.银川市环境保护局
29.银川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30.银川市火车站广场公园管理所
31.银川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32.银川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3.银川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
34.银川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35.银川市建筑行业管理处
36.银川市交通局
37.银川市教育局
38.银川市金融工作局
39.银川市就业与创业服务局
40.银川市口腔医院
41.银川市览山公园
42.银川市林业(园林)技术推广站
43.银川市林业(园林)有害生物检疫检验站
44.银川市林业局
45.银川市路灯管理处
46.银川市绿化二处
47.银川市绿化养护管理站
48.银川市绿化一处
49.银川市民政局
50.银川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51.银川市宁园管理所
52.银川市农牧局
53.银川市燃气管理办公室
54.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5.银川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56.银川市森林公园
57.银川市商务局
58.银川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59.银川市审计局
60.银川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缴所
61.银川市湿地管理办公室
62.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63.银川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64.银川市水务局
65.银川市司法局
66.银川市唐徕公园
67.银川市体育旅游局
68.银川市统计局
69.银川市土地储备局
70.银川市土地整理中心
71.银川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72.银川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73.银川市西夏公园
74.银川市西夏陵区管理处
75.银川市新闻传媒集团
76.银川市银西生态防护林管理处
77.银川市园林规划设计院
78.银川市园林监察大队
79.银川市职工文化活动中心
80.银川市中山公园
81.银川市住房保障中心
82.银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83.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4.银川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85.银川职业技术学院
86.银川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附件2
有关资料明细
(第一批)
1.2017年度账簿。
2.单位银行账户明细表(开户行、账号、账户性质、主要用途)。除零余额账户外其他银行账户自2016年12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分账户“借、贷、余额”统计表。请在表头加盖单位公章,并请单位负责人签字。
3.与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城乡社区支出”类级科目支出相关的会计凭证,以及相应的用款计划或拨款申请。请提前准备复印件,并逐页加盖单位公章。
4.与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款级科目支出相关的会计凭证,以及相应的用款计划或拨款申请。请提前准备复印件,并逐页加盖单位公章。
5.银川市财政局批复2017年度预算中与“3”、“4”相关的预算数据摘录,以及2017年下达追加或调整相关预算的文件复印件。
6.银川市财政局财政局批复2017年度决算的文件。
7.2016年末、2017年末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城乡社区支出结转金额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结转金额后续支出情况。
8.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附件3
财政监督“十不准”工作纪律
一、不准在监督过程中发表与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以及中央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相违背的言论;
二、不准隐瞒、包庇被监督人的违法、违规问题,或者利用监督职权刁难、打击、报复被监督人;
三、不准由被监督人及其关系人支付或者补贴住宿费、交通费、电话费等费用;
四、不准接受被监督人及其关系人的礼金、礼品、消费卡、纪念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
五、不准参加被监督人及其关系人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等活动;
六、不准向被监督人提出与监督工作无关的要求;
七、不准在非工作场合接待被监督人及其关系人的工作人员;
八、不准利用监督职权或者在监督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内部消息等为自己或他人谋利;
九、不准在财政部门作出结论之前私自向被监督人通报相关情况或者泄露工作秘密;
十、不准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理、处罚,或者擅自改变行政处理、处罚的种类、幅度。
附件4
财政监督“四严禁”工作要求
一、严禁干预被监督单位资金分配等具体业务;
二、严禁以授课费、咨询费等方式从被监督单位获得报酬;
三、严禁向被监督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四、严禁工作期间饮酒和酒后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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