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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银川日报 2023-11-16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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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提高重度残疾人生活质量,加强特殊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托底保障,银川市《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并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0月16日,两县一市参照执行。
《办法》明确,申请集中照护的困难重度残疾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具有银川市户籍且年满16周岁以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被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或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不符合特困供养人员条件。
按照《办法》,困难重度残疾人申请集中照护服务需本人或监护人同意,无传染性疾病,自愿集中照护,有长期照护需求。需要申请集中照护的困难重度残疾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由其监护人代理)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银川市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申请确认表》,出具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及残疾人证原件。
《办法》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困难重度残疾人信息台账,对集中照护服务的困难重度残疾人实名制管理,做到一人一档。对因自愿放弃集中照护或因亡故、家庭经济状况改善等原因不再符合集中照护条件的,应及时终止,报经县(市)区民政局核实后结算照护费用。
《办法》提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规范管理和领导,将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动态管理工作列入民政部门目标管理或绩效考核范围,并保障所需经费。各县(市)区应整合现有资源,充分利用辖区社会福利机构、综合福利服务中心等服务机构,择优确定具备集中照护能力的机构承担集中照护服务。本辖区无法满足病情稳定精神残疾人员集中照护需求的,可统筹安排到其他县(市)区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机构。
根据《办法》,困难重度残疾人被集中照护后,其个人领取的低保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等政府救助补助资金,由其个人或监护人按月领取后支付给集中照护机构。政府救助补助资金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予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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