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修订)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公安机关执法公开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特编制《银川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银川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银川市自然资源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产生并保存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市自然资源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银川市自然资源局规章、银川市自然资源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行政文件;
2.银川市自然资源局领导分工、机构职能;
3.银川市自然资源系统专项规划、相关政策、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重点;
4.银川市自然资源系统办理行政许可、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相关结果;
5.财务信息。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决算报告等。
6.银川市自然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7.银川市自然资源系统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8.银川市自然资源系统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9.银川市自然资源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0.自然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情况;
11.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2.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13.其他信息。主要包括:银川市自然资源局其他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银川市自然资源局”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inchuan.gov.cn)、,“银川自然资源”微信公众号、“@银川自然资源”(新浪)等政务新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电视广播、报刊、电子信息屏、公示栏等平台和载体予以公开。
1.“银川市自然资源局”政府门户网站开设“政府信息公开”频道,可查找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2.银川自然资源局查阅。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北街177号
开放时间:9:00-12:00 12:00-18: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51-5556056
(三)公开时限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根据《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具体包括以银川市自然资源局名义制作或保存的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方式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到银川市自然资源局法规科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办公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北街177号(银川市自然资源局法规和执法监督检查科)
办公时间: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须在信封左下角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并邮寄至银川市自然资源局。为确保安全稳妥送达,建议使用邮政信函寄送。
邮寄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北街177号
邮政编码:750011
3.在线申请。申请人登录“银川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首页点击“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专栏,进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平台”,选择银川市自然资源局,按照提示在线填写《银川市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并提交,申请提交成功后,系统会反馈查询码用来查询办理结果,也可登录“银川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顶部右上角“登录个人中心”查询办理结果。
4.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提出申请的,应在传真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总页数并注明银川市自然资源局收,传真号码:0951-5556056。
(二)注意事项
1.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须如实填写《银川市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申请表》,该《申请表》可登录“银川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政府信息公开”频道点击“”“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银川市自然资源局”栏目下载电子版。本机关暂不开通电话、电报、手机短信、电子邮箱等申请方式。
2.《银川市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申请表》适用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提出的申请行为。①申请人须如实填写《银川市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信息栏中标注“*”的为必填项,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姓名、名称;联系电话、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公民须提交有效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须提交有效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电子邮箱、邮政编码、通讯地址、提出申请的方式(当面、邮寄、传真)、所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单选—当面领取、邮寄、电子邮件)、政府信息的载体形式(单选—纸质文本、电子邮件、其他)。②申请人在填写信息时要完整清晰准确、内容真实有效,并对填写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和传真号码的真实性负责。如不能完整清晰准确填写对应内容的,受理机关无法依法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③申请人没有提供联系电话或提供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的,受理机关可以按照申请人提供的通讯地址以邮寄的方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没有提供通讯地址的,受理机关可以电话联系申请人提供准确的通讯地址;申请人提供的通讯地址不实邮寄被退回的,所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无论是否成功邮寄送达,即视为申请人已收到。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5.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6.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本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三)办理期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受理机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受理机构将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四)申请答复
本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其他按照《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要求办理答复的。
(五)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行政机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注:第四条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3.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第五条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1.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2.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3.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4.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三、不予公开政府信息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受理机构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受理机构:银川市自然资源局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通讯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北街177号;邮政编码:750011;联系电话:0951-5556056(仅用于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相关咨询及工作意见建议);办公时间: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对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和不予公开的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其他侵害情形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