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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0100862744/2023-00086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2023-06-07
责任部门:银川市司法局啊 发布日期:2023-06-07
名 称:银川市司法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市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培训考试及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银川市司法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市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培训考试及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及证件管理,提高我市执法队伍执法能力和水平,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23年度全市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培训考试及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考试人员范围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经银川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委托组织中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在编人员上岗执法,应当经过综合法律培训和专业法律培训后参加考试;未参加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不能申领行政执法证件。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做好全区统一行政执法证件标准样式的通知》要求,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未完成更换的执法证件已失效,如原持证人员所在岗位确需使用行政执法证件,均应参照证件申领规定执行。

二、培训考试主要内容

《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法治宁夏建设规划解读》《宁夏法治政府建设》《先行区条例》《法治社会建设实施方案》《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基层执法与综合执法中行政处罚法实施难点》《民法典对行政执法的新要求》《法治政府建设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基本要求》《行政执法程序》《柔性执法-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等。

三、证件管理工作程序

(一)证件申领

1.申领人员情况统计。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对本部门(单位)拟从事执法工作、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正式在编人员进行梳理,于2023年6月7日前将经市委编办签章确认后的《行政执法证申领审核表》《行政执法证申领人员名单》(附件1、2)一式三份,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系统审核人员信息表》(附件3)及本部门(单位)《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成绩表》一并加盖公章,报送至市司法局914室,电子版报送至邮箱。

2.信息录入和组织培训。申领人员信息经市司法局确认后,各部门(单位)审核人员应立即登录“宁夏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系统”录入申领人员信息,因故审核不通过的,应迅速核实修改重新提交,避免影响全市执法人员证件申领进度。自治区司法厅终审通过后,审核人员应及时组织本部门(单位)参加考试人员登录“法治教育网”进行在线培训,学习时长达到45.5课时方具备考试资格,参加培训人员务必于6月20日前完成规定培训课时,具体操作方法参见《宁夏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指导手册》(附件6)。终审未通过或未按要求完成培训的人员将无法参加考试。

(二)证件补发

在有效期内的行政执法证件如有遗失,各部门(单位)或持证人员应当及时在《宁夏日报》或《宁夏法治报》刊登挂失信息,声明原证件作废,由所在部门(单位)统一填写《行政执法证申领审核表》《行政执法证申领人员名单》连同报纸原件向市司法局报备。丢失原件办理注销后,各部门(单位)审核人员登录“宁夏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系统”重新录入执法人员信息,具体操作方法参见《宁夏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系统操作手册》(附件5),经自治区司法厅审核后予以登记补发。

(三)证件回收

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对因调离、辞职、辞退、退休或其他原因离开原行政执法岗位的持证人员进行梳理,由各部门(单位)审核人员负责联系收回原行政执法证件并完整填写《银川市行政执法证件回收表》(附件4),经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本部门(单位)公章,与证件原件一并于6月20日前报送至银川市司法局办理注销。

四、工作要求

(一)按照司法部、自治区司法厅要求,各部门(单位)通过系统上传申领人员电子照片,分辨率不低于300DPI,JPG格式,大小200KB以上、不超过2M;正面免冠,头像居中,白色纯色背景,着制服或深色正装,宽高34*39mm,面部尺寸(头顶到下巴)约28mm。不得翻拍、修图、美化及更换底色,否则系统将无法识别,影响制证。同时将符合要求的电子版照片以申领人员身份证号命名,打包发送至市司法局邮箱。

(二)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培训考试及行政执法证件办理工作,应当确定1名审核人员,具体负责本部门(单位)执法证件管理,确保人员信息填报准确,证件材料报送及时。

(三)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规定,做好本部门(单位)执法人员专业法律培训及考试工作,同时还应全面、及时进行执法证件清理,如因工作不及时、不到位导致执法证件流失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申领部门(单位)及个人承担相应责任。全市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考试安排另行通知。

联 系 人:苏勐劼  李馨雨

联系电话:6889212

邮    箱:ycsfzjdc@126.com

    

附件:1.行政执法证申领审核表

      2.行政执法证申领人员名单

      3.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系统审核人员信息表

      4.银川市行政执法证件回收表

      5.宁夏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系统操作手册

      6.宁夏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指导手册



中共银川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银川市司法局

                                                     2023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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