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统计局| 索 引 号: | 11640100010086004H/2025-00309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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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银川市统计局 | 成文日期: | 2025-09-30 |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统计局 | 发布日期: | 2025-09-30 |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银川市法治营商环境,全面提升统计领域法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银川市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统计系统执法人员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
第三条 在统计执法检查、统计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应当严格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结合本办法,合法、合理、综合裁量。
第四条 全市统计系统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统计监管与统计服务相结合,教育统计调查对象自觉守法,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发现的轻微违法行为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不以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为由而疏于监管,不以严格监管为由而忽视包容审慎监管作用的发挥。
对市场主体履行统计调查义务行为,以及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中开展的统计调查活动中涉嫌构成的统计违法行为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在坚守数据真实性底线的前提下适用柔性执法。
第五条 全市统计系统执法人员适用包容审慎监管,应当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依法治统,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裁量基准,综合考量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界定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根据不同违法行为确定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六条 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统计资料的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统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七条 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统计资料的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统计违法行为轻微”:
(一)差错率30%以下,差错额在800万元以下;
(二)差错率30%以上60%以下,差错额在600万元以下;
(三)差错率60%以上90%以下,差错额在500万元以下;
(四)差错率90%以上,差错额在300万元以下。
“初次违法”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第一次实施该类型违法行为。经询问当事人,查询信用中国以及区市县三级统计机构执法检查结果等,无同一类型违法行为记录的,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
“危害后果轻微”是指违法数额对所在行政区域该指标汇总数据影响较小,或当事人已主动补救,消除了后果。
“及时改正”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的进行改正,未产生危害后果,包括自行改正和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第八条 对不予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指导示范等柔性方式,教育统计调查对象尊法守法。
第九条 全市统计系统对统计调查对象决定不予处罚的,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履行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等责任。
执法人员应当加强证据收集固定,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不予处罚的案件进行全过程记录,相关记录纳入执法案卷并归档保存。
第十条 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统计资料的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或者本部门统计数据影响较小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二)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受有关部门或者人员干预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当事人提出明确指认且干预违法事实被查实;
(三)主动反映违法行为和问题线索;
(四)主动减轻或消除统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影响;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全市统计系统在统计调查中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问题,应当综合运用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等方式,督促其进行改正。
第十二条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其进行行政指导:
(一)统计法治意识淡薄的;
(二)对统计报表制度和统计数据指标认识不足、理解有误的;
(三)其他应当进行行政指导的情形。
行政指导应通过对统计调查对象开展业务咨询、法律宣传和政策解读等方式,指导统计调查对象完善规章制度,引导其规范统计台账和统计数据上报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其进行行政约谈:
(一)因企业(单位)内部制度缺失或疏于管理导致发生统计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生产或经营活动中已经发现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等突出问题的;
(三)其他应当进行行政约谈的情形。
行政约谈采取集中或个别约谈方式,向统计调查对象宣传法律法规、指出存在问题,督促和帮助其整改问题、迅速纠正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其进行行政告诫:
(一)无主观故意;
(二)违法情节轻微;
(三)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其他应当进行行政告诫的情形。
行政告诫后,应当督促统计调查对象采取相关措施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并告知其正确规范和行为要求。
第十五条 全市统计系统应当区分违法情形,实施分类监管,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推动公正执法,防止“一刀切”或者运动式执法。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坚决禁止暴力执法、野蛮执法。
统计调查对象对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不文明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全市统计系统应当认真核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及时制止、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应当规范执法言行,积极推行服务指导和说理式执法,主动向调查对象讲明要求、依据、事实、后果等,实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银川市推行统计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制度实施办法》(银统规发〔202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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