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统计局| 索 引 号: | 11640100010086004H/2025-0031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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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银川市统计局 | 成文日期: | 2025-09-30 |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统计局 | 发布日期: | 2025-09-30 |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银川市统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推进依法统计、诚信统计,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统计星级单位管理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以下统称“企业”)信用定级和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信用管理工作,对统计调查对象按照不同信用等级实施分类、动态管理。
企业统计信用状况分为统计诚信企业、统计守信企业、统计信用异常企业、统计一般失信企业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为统计诚信企业:
(一)通过自治区统计局验收被认定为五星级统计诚信单位;
(二)通过市级统计机构验收被认定为四星级统计诚信单位。
第五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为统计守信企业:
(一)为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三)执行统计调查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
(四)积极配合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数据核查;
(五)未被其他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失信名单,未发现有任何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行为。
通过县级统计机构验收被认定为三星级统计诚信单位的企业,为统计守信企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为统计信用异常企业:
(一)未按照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未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三)迟报统计资料;
(四)统计资料报送异常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
(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在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存在统计违法行为,因违法行为轻微等原因未立案或不予行政处罚,但存在明显隐患的,为统计信用异常企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轻微的企业,为统计一般失信企业:
(一)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二)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三)多次迟报统计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被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节严重的企业,为统计一般失信企业。
第八条 有下列统计违法行为之一,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节严重的,应当认定其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六)其他统计严重失信行为。
第九条 对企业严重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管理严格依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企业初始信用等级为统计守信企业。
被认定为五星级、四星级统计诚信单位的企业,自相关部门公布企业名单后,提升为统计诚信企业,作为诚信典型共享至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平台。
在统计调查、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相关问题的,视情节降级为统计信用异常企业、统计一般失信企业。统计一般失信企业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推送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平台。
第十一条 统计诚信企业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后自动降为统计守信企业,企业可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统计星级单位管理实施方案》重新申报。
统计一般失信企业公示满3个月后、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公示满6个月后,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改正统计违法行为且经再次检查未发现统计违法行为的,提升为统计信用异常企业。
统计信用异常企业在改正统计违法行为后,经复核无误的,提升为统计守信企业。
第十二条 对统计诚信企业,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不纳入银川市及以下常规性统计执法检查范围(特殊情况除外)。
对统计守信企业,在日常监管中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规定的抽查频次开展检查。
对统计信用异常企业,在日常监管中适当提高抽查频次。
对统计一般失信企业,在日常监管中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抽查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
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在日常监管中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抽查频次,经常性开展回头看,指导企业改正统计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银川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银川市统计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规定》(银统规发〔202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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