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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方式: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2026-04-13
来源: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单位: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政策原文: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银川市自然资源局 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银川市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办法》《银川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办法》《银川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的目的

存量房交易是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20259月,自治区住建厅、市场监管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房地产经纪管理的通知》(宁建规发〔202510号),明确要求“二手房交易资金及住房租赁资金应全部纳入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范围”,对我市存量房交易监管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作出了新部署。

两个办法的核心目的:一是通过网签备案规范交易流程,确保合同真实有效、信息可溯可查,建立公平、公正、透明的存量房交易秩序;二是通过资金监管筑牢安全防线,实现“钱证两清”,从制度上杜绝中介挪用、卷款失联等风险,向各类房地产市场主体提供规范化、标准化、便捷化的服务。

二、制定的依据

  两《办法》的起草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房地产经纪管理的通知》(宁建规发〔202510号)等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要求,确保内容合法合规、贴合政策导向。

  三、主要内容

)《银川市存量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18条,分五部分,核心规范存量房网签备案全流程:

第一部分(第1-3条):明确制定目的为规范交易及经纪行为、维护当事人权益;适用范围为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界定存量房(不含公有房屋、新建商品房),要求买卖必须网签;明确市住建局为主管部门,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工作。

第二部分(第4-6条):已备案经纪机构需申请开通网签功能方可开展业务;备案信息变更/终止后5日内需申请关闭网签,逾期将强制关闭;经纪机构发布房源需经网签平台核验。

第三部分(第7-11条):自行交易可通过管理中心网点网签,经纪机构促成交易需先核验房源再协助网签;明确“信息核验—网签合同—确认备案”核心流程;网签后可共同申请变更合同,解除合同需共同申请注销(司法文书确认可单方申请);出卖方需如实提供房屋信息,经纪机构需核实并签署《真实性承诺书》。

第四部分(第12-16条):明确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5类禁止行为;网签合同与纸质合同效力等同,作为不动产登记、核税等重要依据;违规者将被纳入信用公示并予以惩戒,相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将依法追责。

第五部分(第17-18条):灵武市、永宁县、贺兰县可参照执行,以及施行时间。

(二)《银川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18条,分五部分,核心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

第一部分(第1-3条):明确制定目的为规范交易、保障资金安全;适用范围同网签备案办法,界定交易资金(含全款、首付、贷款,不含定金);市住建局为主管部门,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工作,需设立专用监管账户。

第二部分(第4-7条):遵循安全、快捷、便民、无偿原则;监管资金归买卖双方所有,滞留期间按活期计息(交易完成归卖方,未完成归买方);明确7类不纳入监管的情形(继承、赠与等)。

第三部分(第8-11条):自行成交可自愿选择监管(放弃需签署确认书),经纪机构促成交易需全部纳入监管且不得代收代付资金;需提交买卖合同、身份证明等材料;明确“网签—签监管协议—存入资金—办过户—划转资金”流程(贷款需存入专用账户)。

第四部分(第12-16条):分三类情形办理监管终止,经纪机构需公示监管相关信息;违规经纪机构、银行及相关工作人员将依法追责。

第五部分(第17-18条):灵武市、永宁县、贺兰县可参照执行,以及施行时间。

政策咨询:您还可通过“市长信箱”栏目提交咨询留言,相关责任部门会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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