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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银川市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处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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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银川市优化营商环境指挥部办公室 2023-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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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优化营商环境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

银川市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优化营商环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自治区营商环境问题线索联动处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宁发改法规〔2022〕928号),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反映问题渠道,建立营商环境投诉、处置、回应机制,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现将《银川市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优化营商环境指挥部办公室(代章)

                     2023年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聚焦行政审批、市场监管、政务服务、公共服务、政府诚信、政策落实等关键环节,提升营商环境问题投诉办理效率,实现线索主动发现、问题限时整改、结果跟进反馈,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政策环境、法治环境、人文环境,根据《自治区营商环境问题线索联动处理工作机制》和《银川市营商环境投诉“直通车”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发生在我市范围内的损害营商环境行为,各类市场主体提出投诉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损害营商环境行为主要指各级政府行政、事业单位,公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各类中介服务机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受到伤害,给营商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三条 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处理工作遵循依法依规、规范高效、属地管理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银川市优化营商环境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市营商环境问题线索处理的统筹协调、线索受理和转办督办工作,各县(市)区营商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营商环境线索受理和转办督办工作(以下统称受理单位)。市级及各县(市)区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为问题线索承办主体,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调查处理,及时向市场主体和受理单位反馈问题线索处理结果。

第二章 投诉受理机制

第五条 投诉受理渠道

(一)通过银川市及各县(市)区营商环境投诉举报“直通车”电话反映的问题线索:银川市:0951-5556666,兴庆区:0951-6714785,金凤区:0951-5555293,西夏区:0951-8679660,永宁县:0951-8021351,贺兰县:0951-8776330,灵武市:0951-4020042。

(二)通过投诉举报邮箱或邮寄信件反映的问题线索:银川市:ycsysts163.com,兴庆区:xqqyshj@163.com,金凤区:jfqysb@163.com,西夏区:xxqysts@163.com,永宁县:ynxysb@163.com,贺兰县:hlxyshjtsjb@126.com,灵武市:lwsysb@163.com。

(三)通过电话问询、网络调查、明察暗访、深度访谈等渠道收集到的问题线索;

(四)营商环境督导调研中与市场主体面对面交流座谈受理的问题线索;

(五)电视、报纸、网络及新媒体上曝光的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第六条 主要受理范围

(一)投诉各级政府行政、事业单位方面受理范围:

1.制定的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的;

2.违反规定在市场准入等领域设置不合理限制或者排斥条件的;

3.在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过程中私设门槛、提高条件、故意刁难,不履行一次性告知、告知承诺、容缺承诺、限时办结等相关规定的;

4.不履行岗位职责,拖拉推诿、敷衍塞责、效率低下,致使市场主体办理事项延误或者造成损失的;

5.执行公务时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违法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7.对中央、自治区、银川市出台的惠企政策执行不到位、打折扣、搞变通的;

8.违反规定乱检查、乱摊派、乱集资、乱罚款,强制征订各类报刊杂志,强行要求参加各种评比、达标活动,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之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9.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或者违约拖欠市场主体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的;

10.利用职权指定中介服务,强迫购买指定产品和服务,强迫参加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的;

11.自治区发改委转办的营商环境问题线索;

12.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

(二)投诉公用企事业单位服务企业等方面受理范围:

1.不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办理时限等信息的;

2.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服务条件的;

3.在公开收费目录之外,以各种名目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不合理费用的。

(三)投诉行业协会商会、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方面受理范围:

1.违法开展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的;

2.违法干预市场主体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的;

3.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

4.不向社会公开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的;

5.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的。

第七条 不予受理范围

(一)不提供诉求(企业)人的真实信息的;

(二)没有明确投诉对象和具体事实、理由与请求的;

(三)属于市场主体之间民事纠纷的;

(四)已经进入司法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纪检监察程序和仲裁程序的;

(五)已由信访等部门受理的;

(六)已经被其他单位受理,且在规定办理时限内或者已出具处理决定书的;

(七)其他不属于营商环境职责范围的。

第八条  投诉受理条件。投诉人应当通过指定的投诉渠道,客观、真实地反映问题,提供必要的纸质版或者电子版材料。

(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投诉受理范围;

(二)投诉举报应当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具体的问题、诉求和理由;

(三)必要的证据材料;

(四)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等基本信息;

(五)投诉材料需加盖公章。

第三章 投诉办理机制

第九条 投诉办理流程:

(一)线索受理:各级受理单位收到投诉事项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投诉材料进行核查,决定是否受理。对符合要求的及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即时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原因,并做好台账登记。

(二)问题转办:对已受理的投诉事项,按照“属地优先、分级负责、归口办理、限时办结”原则,各级受理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承办部门(单位)办理。对投诉事项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由受理单位指定一个牵头部门(单位)负责办理,其他责任部门(单位)协助办理。

(三)办理时限:各级承办部门(单位)一般投诉办理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办理的,经牵头承办部门(单位)负责人批准,报同级受理单位同意,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投诉人。

(四)调查处理:各级承办部门(单位)可采取约见当事人、现场走访、电话问询等多种方式对问题线索进行核实分析,采取有效解决措施。调查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按照相关规定流程进行,做好案卷、票据、账簿、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文件等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工作。

(五)结果反馈:各级承办部门(单位)在投诉问题办结后2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投诉人,抄送同级受理单位。受理单位通过电话回访、实地调研、企业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对办理结果进行评估。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可发回牵头承办部门(单位)重新办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事项视为办结:

(一)经协调,投诉人与被投诉人达成和解协议的(但被投诉人未执行和解协议的除外);

(二)在投诉办理期间,投诉人就投诉申请行政复议、仲裁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三)在投诉办理期间,投诉人自行提出终止办理或自愿撤

回投诉的;

(四)在投诉办理期间,需要补充相关证据材料,3个工作日内未补充或不予提供的;

(五)投诉与事实不符或者无法核实的;

(六)在投诉办理期间,公安检察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介入调查的;

(七)投诉违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

(八)在投诉办理期间,投诉人不予配合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处置联动机制

第十一条 加强联动互通。各县(市)区受理单位每月25日前对本月投诉受理及督办情况进行梳理,填报《企业投诉举报问题受理处置清单》,对投诉事项汇总分析,形成分析报告报市营商办,市营商办每季度通报全市办理情况。

第十二条 开展联席会商。对受理、办理、督办工作中较复杂的难点问题或涉及两个以上牵头部门的事项,由各级受理单位组织协调,适时开展会商研究,共同推进解决,形成工作合力。

第十三条 实施归档整理。各级受理单位应当对投诉受理、转办过程、办理结果等资料进行归档;各级牵头承办部门(单位)应当对投诉问题调查处理过程资料和办理结果做好专门归档。

第五章 督办问效机制

第十四条 督导督办。各级受理单位应当按照“一提示二警示三通报”工作机制,对交办件、转办件实行重点跟踪督办。针对投诉问题向牵头承办部门(单位)下发提示函;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工作任务且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应当向牵头承办部门(单位)下发督办通知;对于经督办警示后仍未按期办理、措施不到位、推动不力等致使投诉问题未能顺利解决的牵头承办部门(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调研问效。充分发挥银川市优化营商环境指挥部办公室作用,开展银川市营商环境工作调研和问题线索处理情况评估,推动各项工作举措落地落细落实。问题线索处理情况纳入营商环境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六条 强化责任。受理单位和承办部门(单位)要严守纪律,非工作需要不得泄露线索提供人个人信息及其他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和打击报复线索提供人。对在问题线索处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的,市营商办将依法依规移送有关机关处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优化营商环境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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