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救助供养对象范围如何认定?

来源:银川市民政局 2023-10-30

答:凡持有本行政区域户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四)经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五)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等社会福利补贴不计入在内。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特困人员;

(二)60周岁及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重度残疾人或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重病、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人员,且其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六)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就读且无收入来源的;

(七)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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