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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关于《自治区中央环保督察整改措施 清单》第28项暨《银川市中央环保督察整改措施清单》第16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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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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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银川市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银川市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反馈意见2020年验收销号工作方案》要求,现对已完成整改的问题情况进行公示。

《自治区中央环保督察整改措施清单》第28《银川市中央环保督察整改措施清单》第16:关于“截至2015年底,‘十二五’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要求建设的项目仅完成11个,完成率61%,7个项目未按期完成”的问题。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

配合单位:市市政管理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

整改完成情况:银川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坚决扛起做好中央环保督察及“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的政治责任。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多次专项研究部署生态环境及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经常性调研督办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任务推进情况,推动整改责任落到实处。

(一)完成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自治区“十二五”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银川市未按期完成项目7个,截至目前,银川市第二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及再生水工程、贺兰县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及管网配套工程、银川市第一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银川市第四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及再生水工程、宁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隔离工程、银川市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治理工程6个项目均已完成。根据实际情况,永宁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工程上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取消。  

(二)补齐污水处理设施短板。2018年底全市现役城镇污水处理厂均完成提标改造工程,8个工业园区合并为5个,全部自建或依托城镇污水处理厂实现园区污水集中处理。目前银川市污水处理厂全部以特许经营(TOT、BOT)管理模式运营,并实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排放标准。

(三)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规范》,银川市组织各县(市)区政府实施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目前北郊、东郊等9个水源地均实施了水源地保护项目,完成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验收。市水务部门组织实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为东郊、南郊、北郊水源地建设水源井水质在线监控系统,安装视频监控、入侵探测及报警设备,2018年银川市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在线监测系统项目通过验收。市生态环境部门组织修订《银川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银川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强化水源地风险防范。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划、立、治”的总要求,编制“一源一策”实施方案,全面开展水源地专项清理整治,完成整治任务,水源地污染源清理整治为《自治区中央环保督察整改措施清单》第40项整改任务,已另行销号。

(四)强化环保资金保障。“十三五”期间,建立环保投融资机制,按照财政收入年增长比例不断加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投入力度,先后申请中央、自治区环保专项资金近5亿元用于水污染防治,重点支持实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污水处理厂及尾水人工湿地建设、入黄排水沟整治及水质提升等。

(五)加强生态环境监管。银川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水源地保护纳入到日常监管范围,经常性地组织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定期督查巡查,对督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举一反三,重点督办,推动水源地全面整治,建设银川市水源地生态管理系统,组织县区管理人员开展应用培训,为更好的规范化管理饮用水水源地提供技术支撑。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始终保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经常性地监督检查污水处理厂等重点涉水企业排污情况,强化对工业企业、园区等的日常执法检查,严格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水环境安全。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进行反馈。

公示时间:2021年9月6日-9月10日,共5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银川市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0951-8679820

联系地址:金凤区阅欣路135号

银川市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专项督察

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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