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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银川市委员会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45项整改任务整改销号情况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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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银川市自然资源局 2024-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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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2260号)和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室、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银党办〔2022134号)要求,现对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45项任务整改情况进行公示。

一、第45项整改任务情况

第45项整改任务:银川市沿黄四县(市)及原滨河新区管委会辖区内,黄河河滩行洪区存在种植、畜牧行为,市政府要求2019年12月完成收回整治,但直至督察进驻前收回工作才刚刚完成,灵武市收回的2.8万亩河滩地也未按要求开展生态修复。

整改实施主体:市自然资源局,兴庆区、灵武市、永宁县、贺兰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局、水务局、国资委

整改验收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局、水务局

整改目标:依法依规按照标准完成回收河滩地的生态修复。

整改时限:2023年6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市自然资源局牵头,2022年12月底前收回河滩地,全面整治河滩地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突出问题。

(二)市自然资源局督导,兴庆区、灵武市、永宁县、贺兰县具体负责,加强对黄河河滩地管理,做好宣传引导、隔离保护等工作,禁止黄河河滩行洪区内不符合行洪、输水要求的行为。

(三)灵武市按照河滩地回收整治标准,2023年6月底前完成对收回的2.8万亩河滩地的生态修复。

二、整改完成情况

银川市委、市政府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以下简称《督察报告》)和《自治区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有关要求,银川市制定印发了《银川市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措施、整改实施主体和整改验收单位,责任层层落实,推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到位。

(一)2022年12月底前,依法收回河滩地,全面整治河滩地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突出问题。

1.按要求收回河滩地。2019 年12 月9 日银川市人民政府印发《黄河两岸河滩地收回整治工作方案》,2019年10月 12日,银川市成立黄河银川段两岸河滩地收回整治生态修复工作领导小组,由兴庆区、灵武市、永宁县、贺兰县人民政府作为河滩地收回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管辖区域内河滩地收回整治具体工作,并在2019年12月底前完成黄河银川段两岸河滩地收回工作。自2019年10月起,沿黄四个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方案要求全面启动河滩地收回工作。按照《黄河银川段两岸河滩地收回整治生态修复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要求,黄河银川段两岸需收回整治的河滩地面积约为18.97万亩。其中,兴庆区(含原银川滨河新区)管辖范围内需收回整治的河滩地面积为9.69万亩,贺兰县管辖范围内需收回整治的河滩地面积为4.11万亩,永宁县管辖范围内需收回整治的河滩地面积为2.35万亩,灵武市管辖范围内需收回整治的河滩地面积为2.82万亩,现已全部完成18.97 万亩河滩地收回工作。

2.整治“四乱”等突出问题。自2021年以来,先后召开多次会议专题推进整改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整治工作组,定期开展督察检查,对侵占黄河河道及滩地问题立查立改。一是完成全部林场湿地管护用房、办公用房整治。兴庆区、贺兰县、永宁县林场湿地管护用房已全部拆除,共计拆除49座2100㎡,2022年5月23日-24日通过市级核查,2022年6月13日通过自治区林草局复核验收。二是完成全部42处93座建(构)筑物整改(含寺庙、泵站、码头、渔畜养殖及其他设施)。其中,57座泵站已完成取水许可及备案工作;4处寺庙建筑已完成防洪预案备案;7处码头保留主体完成验收;2处渔畜养殖设施,23处其他各类生产、管理、服务用房及其附属设施已全部拆除,已通过自治区水利厅备案核验。三是完成仁存渡居住点搬迁安置工作。已完成90户职工住宅及附属设施拆除工作,安置工作顺利推进。 已取得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宁夏仁存渡护岸林场渡口管理站职工安置房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宁夏仁存渡护岸林场渡口管理站职工安置房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和灵武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建设用地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安置区建议正在加快推进。

(二)加强对黄河河滩地管理,做好宣传引导、隔离保护等工作,禁止黄河河滩行洪区内不符合行洪、输水要求的行为。

1.加强对黄河河滩地管理。为保障河滩地管理有序,防止“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经市政府2020年7月27日专题会议研究,决定由沿黄四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将市政府收回的18.97万亩河滩地移交市国资委市属国企宁夏绿创林业有限公司进行统筹管理,并签署《国有河滩地移交及生态修复框架协议》。同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绿创公司加强日常巡护巡查,严格落实值班制度,加强对重点路段巡护工作,设立河滩地入口围挡,禁止畜牧和抢种现象发生,杜绝问题反弹,确保河滩地保护到位。

2.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的学习宣传引导,积极传达学习各级关于黄河宁夏段河道及滩地被占问题整治工作会议精神,指导各县(市)区采取有效措施,严控河滩地种植,严禁种植高杆作物。加强“农业三减”管理,积极推广有机肥替代化肥、秸秆还田,严控农药和化肥使用,禁止使用农膜,确保农业面源污染得到有效控制。根据黄河银川段河道及滩地被占问题整治任务清单,停止河道管护范围内农村土地承包确权登记工作。目前黄河银川段(涉及兴庆区、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沿线共设立各类宣传牌、安全警示牌、围挡200余处。

3.禁止影响行洪、输水行为发生。一是全面完成河道管理范围内林木移植整改。2018年秋季以来我市在黄河银川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共栽植林木14206.6亩。截至目前,共计移植1.05万亩(包含灵武市7715亩、永宁县1266亩、贺兰县1568亩),其中灵武市苗木已于2021年12月通过自治区林草局验收,贺兰县、永宁县林木于2022年6月13日通过自治区林草局验收;滨河水系3657.6亩绿化林木,按照2022年4月7日自治区政府工作会议安排,委托相关单位编制完成《黄河银川中干沟至北大沟左岸滩地林木洪水影响分析报告》,5月22日经市水务局组织相关专家审查论证,6月5日上报自治区水利厅审定。先期已开展洪水影响分析,并按分析结果修剪侧枝、清理倒伏枯死枝林木。2022年8月2日、9月6日,自治区水利厅组织开展两次洪水影响分析自治区级专家论证会议。银川市依据审核意见再次对涉水林木通过疏伐调整林木密度,恢复株行距至3×4米的措施完成整改,通过自治区林草局复核验收。二是完成耕地种植整改。全面落实河道管理范围内禁种高杆作物要求,2021、2022年均内未种植高杆作物、未新增一般耕地。较2020年,共计减少玉米、油葵等高杆作物种植面积2229亩。

(三)灵武市按照河滩地回收整治标准,2023年6月底前完成对收回的2.8万亩河滩地的生态修复。

灵武市制定印发《黄河灵武段两岸生态整理及修复项目实施方案》,总体划分为“绿色生态区、生态修复区、滩地保留区”三个功能分区进行生态修复,共计完成苜蓿、冰草等人工牧草种植约11000亩,河滩地生态恢复状况良好。其中“绿色生态区”总面积7204亩(其中灵武市1908.80亩、国资委5295.20亩),灵武市对2020年种植1908.80亩紫花苜蓿提质增效,国资委委托宁夏绿创林业有限公司种植苜蓿、冰草等人工牧草面积4102.00亩。“生态修复区”总面积7482.79亩(灵武市4903.59亩、国资委2579.20亩)。灵武市种植牧草面积 1537.06亩,撒播草籽842.3亩,剩余范围内现存红柳、紫穗槐等灌木予以保留自然恢复;国资委以保护和自然恢复为主,完成高冰草、碱茅和扁穗等2579.00亩撒播工作,通过自然封育,减轻或消除人为干扰压力,增强湿地生物多样性,提高湿地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滩地保留区”总面积13525.21亩(灵武市4067.61亩、国资委9457.60亩),主要以自然恢复为主,不进行人工干扰。

三、整改验收情况

2023年10月9日,自治区水利厅组织自治区发改委、农业农村厅、林业和草原局等4部门通过现场查看、听取汇报、调阅档案资料等方式对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45项整改任务进行了验收。经核验,银川市落实了第二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第45项整改任务全部整改措施,达到了整改目标要求,同意通过验收销号。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银川市自然资源局进行反馈。

公示时间:2024年3月22日至2024年4月7日,共10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银川市自然资源局

联系电话:0951-5556287    0951-8679812

联系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北街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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