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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防办 银川市住建局关于公开征求《银川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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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银川市人防办 征集时间:2022-03-18 09:12  至  2022-04-18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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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银川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确保人民防空工程处于良好的战备使用状态,现将《银川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时间为2022年3月18日至2022年4月18日,请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王婷

联系电话:0951-3027295,传真:0951-3027250

邮箱:ycrfbbgs@163.com


附件:1.《银川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银川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银川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3月18日    


银川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川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确保人民防空工程保持良好的战备使用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川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工程防护部分的主体结构、设备设施维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四条 银川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并对人防工程维护工作进行监督。

各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管理。

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遵循统一标准、分级管理、分工负责、适时维护、保障使用、损坏赔偿、依法拆除、拆除补建的原则。 

第二章 工程使用

第六条 人防工程投资者依法享有对其投资建设人防工程平时的维护、使用和收益权。

被依法征用投资人建设的人防工程,征用部门应当依法给予投资人适当的补偿。

第七条有偿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单位向同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二)经审核同意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使用费标准进行评估;

(三)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单位应当依法以招标的方式公开竞价;

(四)签订书面有偿使用合同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工程维护

第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投资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指挥工程的使用和维护管理由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使用和维护管理。

(二)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地下人民防空工程及结建式人民防空工程由使用管理单位(使用管理单位为项目投资人、使用人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使用和维护管理。人民防空工程日常维护管理应当纳入房屋建筑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统筹安排,同步实施。

第九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实行下列工作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根据人防工程情况,明确管理、维护人员的岗位职责及维修保养任务。

(二)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制度。使用管理单位应当针对不同类型的工程,规定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的次数、时间和内容,确保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完好。

(三)安全管理制度。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区分有限空间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安全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组织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档案管理制度。使用管理单位要建立工程维护管理台账和维护管理档案,对工程维修保养、加固改造和定期检查、巡查资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条 人防工程维修保养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一)工程结构完好;

(二)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水,空气和饮用水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三)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完好,无锈蚀和损坏;

(四)风、水、电、暖、通信、消防等系统工作正常;

(五)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及地面附属设施完好;

(六)防汛、防火设施安全可靠;

(七)设有平战功能转换的工程,转换所需的设备、构件应就近存放,备齐无损,性能良好。

第四章 工程保护

第十一条国家保护人民防空工程不受侵害。

对损毁和破坏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制止或者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保障人民防空工程安全。

第十三条 确需改造、拆除和报废人民防空工程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经批准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单位应当补建不少于原建筑面积、不低于原防护标准及抗力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不能补建的,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同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补建。

第十四条 实施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人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向人防工程内部和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废弃物,堆放杂物,堵塞孔口或者修建与人民防空无关的其他建筑;

(二)以任何形式阻塞或占用通往人防工程口部的道路;

(三)在人防工程内生产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四)擅自占用、改造、拆除和损坏人防工程设施;

(五)未经批准,严禁在距人防工程五十米安全范围内内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打桩、埋设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

(六)擅自拆除、改造人防工程;

(七)破坏、侵占人民防空工程设施。

(七)其他损坏人防工程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 月 日。


关于《银川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依据

为加强银川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确保人民防空工程处于良好的战备使用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二、起草过程     

《银川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由市人防办牵头、联合市住建局制定,经过多次讨论修改,并书面征求县(市)区人防办意见建议,在反馈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最终形成。

三、主要内容

《银川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共15条,包括总则、工程使用、工程维护、工程保护、附则五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总则,包含出台《办法》的目的和依据,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和标准。

二是人防工程使用方面,人防工程投资者依法享有对其投资建设人防工程平时的维护、使用和收益权,有偿使用政府投资资金建设人民防空工程的相关规定。

三是人防工程维护方面,明确了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划分,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维护管理需实行岗位责任制度、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人防工程维修保养需达到相关标准。

四是人防工程保护方面,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人防工程设施。对损毁和破坏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制止或者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举报,针对损坏人防工程行为的,由人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是附则,明确了《办法》的有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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