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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银川市司法局 征集时间:2022-11-21 14:53 至 2022-12-21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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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服务,银川市司法局组织相关部门对银川市证明事项进行清理,现将《2022年银川市取消证明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12月21日前将书面意见和建议通过来信、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至银川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0951-6889215
传 真:0951-6888799
电子邮箱:yclfba@163.com
通信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6号银川市司法局(邮编750011)
银川市司法局
2022年11月21日
2022年银川市取消证明事项清单
(征求意见稿)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具体用途 | 设定依据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便民措施 |
1 | 居住证 | 驾驶证初次申领及增驾业务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十三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第一百零九条1. 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公安机关 | 取消 |
2 | 机动车灭失证明 | 办理注销登记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七条(三)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造成机动车灭失的; 第三十九条申请人因机动车灭失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书面承诺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导致机动车灭失,并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街道、乡、镇以上政府部门;消防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取消 |
3 | 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关系证明 | 证明亲属关系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1.8.6.1条: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公安机关、居委会或工作单位 | 取消 |
4 | 骸骨所有权证明 | 确定“骸骨火化”办理手续主体的合法性 | 能通过书面告知承诺;开具单位无法核实、查证 | 市殡仪馆 | 入葬公墓陵园、骸骨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 取消 |
5 | 健康证明 |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2018年第12号]公告,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45项)中将第24项体检证明进行取消,申请人不再提交,改为个人健康书面承诺 | 安全监管 | 社区或医疗机构 | 取消 |
6 | 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 | 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2018年第12号]公告,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45项)中将第22项体检证明进行取消,申请人不再提交,改为个人健康书面承诺;第23项考试合格证明进行取消,申请人不再提交,改为部门内部核查 | 其户籍所在地或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 | 医疗机构、培训机构 | 取消 |
7 | 到位资金证明原件 | 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变更)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1)5号)及《银川市全面推进证明事项和涉企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银政办规发〔2021〕1号),在方案的附件1中“银川市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的第62项明确,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变更)事项中“到位资金证明原件”适用告知承诺制 | 行政审批 | 项目建设单位开户银行 | 取消 |
8 | 加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 | 证明综保区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督促企业强化安全生产、节能低碳、环境保护等社会责任。 | 无法律法规依据 | 海关 | 银川综保区管委会 | 取消 |
9 | 生育三孩的证明材料 | 生育三孩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2021年11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八次修正),条例第三章“生育调节”中第二十三条规定“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第二十六条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登记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各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 取消 |
10 | 异地生育原因证明 | 待遇支付的依据 | 无 | 医保部门 | 参保职工单位 | 取消 |
11 | 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 办理校车驾驶资格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公安机关 | 取消 |
12 | 终身孤独、无法定继承人证明 | 确定处理遗体主体的权利 | 银川市卫生局 公安局 民政局 宗教事务局(银卫发[2014]35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银川市人口死亡医学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二、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的使用(三)民政部门1.居民死亡火化:死者家属在办理死者火化事宜时,应按照民政部门的而要求持死者或家属的有效身份证明和死者《居民死亡殡葬证》(非正常死亡者第四联需加盖公安机关签章)到殡仪馆办理尸体火化手续。第四联由民政部门收集保存 | 殡葬管理 | 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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