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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银川市餐饮服务单位“红黑榜”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银川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inchuan.gov.cn 
来源: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征集时间:2024-04-30 19:00  至  2024-05-30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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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巩固提升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成果,引导餐饮服务单位更好的履行企业主体责任,自觉加强食品安全安全管理,主动提升服务质量,切实做到诚信守法经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制定《银川市餐饮服务单位“红黑榜”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4月30日至2024年5月30日,公众可通过发送邮件提出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邮箱:ycsgcyk@163.com


附件:1、银川市餐饮服务单位“红黑榜”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

2、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红黑榜评定标准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30日        


附件1

银川市餐饮服务单位“红黑榜”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升全市餐饮食品安全、规范管理和服务质量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餐饮服务单位包括餐馆(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饮品店、餐饮类食品摊贩、单位食堂(机关食堂、学校/幼儿园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红黑榜”为餐饮服务单位管理红榜和黑榜的简称。红榜用于正面宣传管理到位、示范作用发挥好的餐饮服务单位,黑榜用于负面曝光主体责任落实到不到位和不诚信经营、群众投诉举报较多的餐饮服务单位。

第四条 本制度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

第二章 评价细则

第五条 严格遵守食品安全、价格、广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及标准和其他监督管理要求,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餐饮服务单位,可纳入“红榜”名单:

(一)主动履行社会责任,诚信守法、热情待客、服务周到,未被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服务质量、价格等方面投诉举报的。

(二)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政策,正确行使经营者定价权利,做到定价有据,真实合理,实行“明码标价”,无不规范的标价用语。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

(三)餐饮经营活动中准确标示菜品信息,开展广告宣传活动。不对菜品的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四)按照中型以上餐馆和单位食堂“就餐场所干净、后厨合规达标、仓储整齐安全、餐饮用具洁净、从业人员健康、操作加工规范”等“六个达标”要求;小型餐馆和餐饮食品摊贩“场所净、人健康、餐具洁、厨合规、票据全”等“五个达标”要求,日常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状况在本区域或同类型单位中处于领先水平,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

(五)在食品安全、制止餐饮浪费、诚信经营等方面有良好经验做法的。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餐饮服务单位,纳入“黑榜”名单:

(一)经调查,确认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一年内出现一次及以上因食品安全、价格、不正当竞争、广告、反食品浪费问题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并受到行政处罚的。

第三章 信息公布

第七条 符合餐饮服务单位“红黑榜”条件的,经市场监督管理所提名,并经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现场核查后,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在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及相关媒体对外公开发布。餐饮服务单位也可自行向辖区市场监管所提出列入红榜申请,经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列入红榜管理。

第八条 餐饮服务单位“红黑榜”每季度至少向社会公示一期。公示信息包括餐饮服务单位的名称、地址等基础信息,以及能客观反映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状况的相关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法规有规定不予公开的,不得对外公示。

第九条 餐饮服务单位“红黑榜”实行动态管理。

被列入“黑榜”的餐饮服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可以申请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复查,经复查整改到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流程,通过原发布渠道公开整改后的信息,并撤销“黑榜”。

被列入“红榜”的餐饮服务单位因管理滑坡引发食品安全问题达不到“红榜”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原发布渠道及时进行信息公开,并撤销“红榜”。

第十条 对“红黑榜”公示有异议的,餐饮服务单位可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查询核实,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作出答复,经审查认为内容有误的,应当及时报至市局,由市局在发布平台予以更正。核查期间,不影响 “红黑榜”的公示和管理。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 被列入“黑榜”的餐饮服务单位,在依法予以查处的同时,实施以下管理措施:

(一)对列入“黑榜”的餐饮服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上调一个风险等级,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二)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评先评优活动,不得作为示范创建的推荐对象,已经获得荣誉称号的按程序及时撤销。

(三)属于网络订餐单位的,通报其所在的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管理方,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管控建议。

(四)属于星级宾馆、旅游团队餐接待单位的,通报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或相关组织,并提出相应的食品安全、价格、服务质量等风险管控建议。

(五)属于校园配送企业、校园内食品经营单位等重点监管对象的,通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提出相应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建议。

(六)属于建筑工地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单位食堂等集中供餐单位将及时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并提出相关食品安全、价格等风险管控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第十二条 被列入“红榜”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给予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享受餐饮服务行业产业提升各类资金奖励、补助和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优先推荐。

(二)优先纳入各级重大活动接待现场提名、备选单位。

(三)属于网络订餐的由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在流量、物料上给予倾斜。

(四)按照信用信息等级分类上调一个信用等级。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联合激励措施。

第十三条  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存在徇私舞弊等主观失职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红黑榜评定标准


餐饮单位名称:                   评定日期:                 总分:

序号

项目

条件内容

得分

评定依据

1

许可情况(5分)

1.证照均在有效期内(得 分);

2.亮证亮照经营(得 分);

3.按照经营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得 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九条

2

环境卫生

(10分)

1.餐饮服务场所卫生干净整洁、窗明几净、物品摆放整齐有序(得    分);

2.后厨地面、地沟、墙面、屋顶、台面、柜门、风机等处清洁无卫生死角、无破损、无脱落(得 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第3.3、9.2项

3

管理制度

(5分)

1.进货查验、健康管理、自查制度、清洗消毒、晨检制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健全,修订及时,并得到有效执行(得 分);

2.餐饮单位索证索票管理规范,登记录入及时完整。(得 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第9.1、11.1、13.1、13.2项

4

设施设备

(5分)

1.布局合理,地沟盖板符合要求(得 分);

2.消毒、水池、冷藏(冷冻)、空调、紫外线灯、灭蝇灯、留样等设施齐全并运行正常(得 分);

3.食品库房设备及摆放符合规定(得 分);

4.专间预进间内配置双门、有非手动式水龙头、消毒液、六步洗手法和二次更衣设施(得 分、可合理缺项),

5.三防设施齐全(得 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六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第4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12.2.3项

5

人员管理

(10分)

1.从事食品加工的人员均持有有效的健康证(得 分);

2.从业人员口罩、衣帽着装规范统一、服装整洁,佩戴的首饰不应外露(得 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第11项

6

加工制作

(15分)

1.抽查从业人员熟练掌握食品安全知识(得 分);

2.实行色标管理,刀案荤素生熟分开(得 分);

3.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粗加工清洗与存放(得 分);

4.半成品封膜或加盖贮存,禽蛋类清洗存放于操作间,食品盛器离地存放,食品盛器为食品级(得 分);

5.餐饮具清洗消毒管理规范(得 分);

6.食品添加剂管理落实“五专”要求(得 分,可合理缺项;

7.食品留样符合规定(得3分,可合理缺项);

8.餐厨废弃物及时清除,存放设施及时清洁(得 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第6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7.1、7.5、9.3项

7

文明服务

(10分)

1.服务态度热情周到,服务人员着装干净整洁(得 分)。

2.有厉行节约、公筷公勺、拒食野味宣传(得 分);

3.公筷公勺配备到位(得2分,小餐饮、小摊贩等可合理缺项);


《2023年度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验收标准》

8

诚信经营(10分)

1.经营过程无强买强卖行为,表里如一,无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情况。(得 分)

2.诚实守信,无恶意竞争行为。(得 分)


《2023年度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验收标准》

9

明码标价(15分)

1、所有菜品均按照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得 分)

2、以生肉为食品原料的以生肉重量进行计量标识,以熟肉为食品原料的以熟肉重量进行计量标识。(得 分)

3、菜品价格做到货价相符。(得 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0

投诉举报处理(10分)

1、中大型餐厅和单位食堂建立有投诉举报管理制度,有相关登记记录。(得 分)

2、积极解决消费者的投诉事项,做到投诉处理不出店。(得 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1

鼓励项(5分)

引入4D管理模式,实施HACCP、ISO22000质量管理体系。(得 分)主动降低饭菜价格,让利消费者。(得 分)


《2023年度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验收标准》

检查人:                          餐饮单位确认签字:

注:得分90分以上入红榜,得分60分(不含)以下的入黑榜。


关于《银川市餐饮服务单位“红黑榜”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银川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促进食品安全社会协同治理,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信用体系建设,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通过“红黑榜”分行列榜,正面推动、负面曝光,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引导消费者选择“红榜”餐饮经营单位进行消费,形成让守法者受益、违法者受损的激励约束机制。为此,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银川市餐饮服务单位“红黑榜”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

5.《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

三、起草过程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餐饮消费观念逐步改变,外出就餐更趋经常化和理性化,餐饮业已经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支柱产业。为鼓励餐饮服务者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在食品安全、服务质量、明码标价等方面提高管理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需要。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起草了《管理制度》,并征求了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意见建议。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四章十五条。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评价细则;第三章为信息公示;第四章为管理措施。

五、评价程序及信息公布

规定“红黑榜”的评价程序、公布途径、公示时间间隔及不予公开情况。

六、动态管理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红黑榜”实行动态管理:规定“红黑榜”公布、撤销、异议等处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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