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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银川西夏陵区管理处 征集时间:2025-11-24 15:36 至 2025-12-21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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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履行《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规定的责任和义务,银川市西夏陵管理处起草了《银川市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根据立法程序安排,现将《条例》予以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建议。请于2025年12月21日前将书面意见和建议通过来信、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至银川西夏陵管理处。
联系电话:0951-5668968
传 真:0951-5668970
电子邮箱:ycxxlqglc@163.com
通信地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西夏陵区管理处207室(邮编750021)
附件:1.银川市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条例(征求意见稿)
2.关于《银川市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银川市西夏陵管理处
2025年11月21日
银川市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中华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研究、利用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是指位于银川市行政区域内,已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西夏陵,由依法批准的西夏陵保护规划所确定的遗产区及缓冲区共同组成。
第三条【保护原则】 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贯彻文物保护工作方针,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要求,维护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
第四条【政府职责】 银川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将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西夏陵保护责任制和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西夏陵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银川市文物行政部门是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旅游、住建、交通运输、水务、林草、民政、公安、市场监管、审批服务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六条【管理机构职责】 西夏陵保护管理机构负责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承担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的修缮、保养和日常维护;
(三)负责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完整档案建立、管理和保存;
(四)承担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的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
(五)组织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出土文物的征集、收藏;
(六)开展有关展示利用、学术研究、宣传教育和交流合作;
(七)建立健全文物管理制度,编制并组织实施安全保护应急预案;
(八)其他与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公众参与】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设立基金、志愿服务、技术支持等方式参与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的责任和义务,有权制止、举报破坏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的行为。
对在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八条【专家咨询】 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利用等重大事项实行专家咨询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作出涉及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利用等方面决策时,应当征求专业机构或者专家意见。
第九条【规划管理】 银川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西夏陵保护规划,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组织实施。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西夏陵保护规划应当符合《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要求,并与国土空间规划、自然保护区保护区划、历史文化名城规划、风景名胜区保护区划等相衔接。
第十条【保护标志】 西夏陵保护管理机构应当设置遗产区和缓冲区保护标志和界桩,标明四至界限、保护说明、禁止行为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损毁保护标志和界桩。
西夏陵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遗产要素标识系统,向公众提供真实、完整的遗产要素信息。
第十一条【遗产区禁止行为】 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遗产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涂污、刻划、张贴、攀爬或者以其他形式损坏文物及保护设施的;
(二)放牧、垦荒、取土、采砂、采矿、采集野生植物、非法猎捕放生野生动物、焚烧、野炊;
(三)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坟墓或者立碑;
(四)倾倒、堆放垃圾和废弃物、排放污水;
(五)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险品;
(六)在限制或者未开放区域进行参观游览、拍摄;
(七)未经批准使用无人机或者其他航空器低空飞行;
(八)擅自测绘文物、建筑物、构筑物;
(九)其他危害文化遗产及保护设施的行为。
第十二条【缓冲区禁止行为】 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缓冲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进行大型养殖、采矿、取土等破坏地形地貌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二)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者进行可能影响遗产安全的开发活动;
(三)其他可能破坏遗产历史风貌和环境景观的行为。
第十三条【考古前置】 在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遗产区和缓冲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文物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请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
经考古调查、勘探,确认无文物埋藏的,方可施工;需要考古发掘的,应当依法报批。
第十四条【建设管理】 在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遗产区内不得进行与文物保护、展示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的,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确保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的安全。
在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缓冲区内进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西夏陵保护规划要求,不得破坏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十五条【考古发掘】 在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遗产区和缓冲区内进行的勘测、调查和考古发掘活动,应当由西夏陵保护管理机构指派专业人员监督。勘测、调查和考古发掘单位应当向西夏陵保护管理机构提供相关研究资料和成果。
第十六条【发现文物处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遗产区、缓冲区内发现文物或者疑似文物,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西夏陵保护管理机构。西夏陵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处置并按规定上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出土文物。
第十七条【日常监测】 西夏陵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日常监测制度,建立监测中心,完善监测档案,推动数字化应用,并按规定报送监测报告。林草、水利、地震、气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监测工作,提供相关监测数据。
第十八条【应急管理】 西夏陵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应急预案。发生危及遗产安全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时,应当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处置措施,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启动响应。
第十九条【安全防范】 西夏陵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重大事项定期通报制度和日常巡查制度,在遗产区内安装安全技术防范和消防等防护设施,保持正常使用。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
第二十条【活化利用】 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文创产品或者进行商业广告、影视拍摄、科学研究、教育实践、演出演艺等活动,需要拍摄西夏陵及其文物或者将西夏陵作为活动场地的,应当经西夏陵保护管理机构报请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活动举办者应当按规定支付费用并签订安全责任书。
西夏陵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相关商标、品牌、研究成果、数字化资源等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和运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
第二十一条【阐释研究】 银川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开展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突出普遍价值的阐释、展示与宣传,深化对中华文明多元一体格局和统一多民族国家形成过程的价值挖掘和研究。
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出土文物应当依法收藏、展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学术研究、资料整理、翻译出版等工作,阐释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价值。
第二十二条【旅游管理】 银川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展示的数字化、场景化建设,培育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旅游品牌,推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创意等产业深度融合发展,让文物活起来。
西夏陵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需要科学核定和控制游客数量,确定开放区域和参观路线,确保文物安全。
西夏陵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讲解员、志愿者、导游的培训和管理,提供规范讲解文本。讲解服务应当准确、全面地阐释西夏陵的历史文化内涵及其突出普遍价值。
第二十三条【宣传教育】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创新传播方式,增强全民文物保护的意识,营造自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的社会氛围。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公益宣传,提升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品牌价值。
西夏陵博物馆应当结合参观游览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文物保护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四条【法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原状,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由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六)违反第十一条第(八)项规定的,由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兜底条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银川市西夏陵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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