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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征集时间:2020-04-01 17:20 至 2020-04-21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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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着力优化营商环境,凝聚改革合力,破解制约营商环境不断优化的各类问题,确保优化营商环境各项改革措施落实落地落细,为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提供有力保障。市营商办起草了优化营商环境培训学习、交流研讨、联席会商等7项制度,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建议时间截止到2020年4月21日。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 系 人:李佳宁
联系电话:0951-5556707
电子邮箱:ycsysb2019@163.com
附件:1.《银川市优化营商环境培训学习制度》(征求意见稿)
2.《银川市优化营商环境交流研讨制度》(征求意见稿)
3.《银川市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商制度》(征求意见稿)
4.《银川市优化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征求意见稿)
5.《银川市优化营商环境评价评测制度》(征求意见稿)
6.《银川市优化营商环境督查督办制度》(征求意见稿)
7.《银川市优化营商环境信息报送制度》(征求意见稿)
银川市优化营商环境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4月1日
附件1
银川市优化营商环境培训学习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提高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水平,加强队伍建设,提升人员业务能力,规范优化营商环境培训学习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优化营商环境指挥部统一指导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培训学习工作。市优化营商环境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营商办)负责组织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培训学习,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培训,对市优化营商环境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培训学习情况督查考核。
第三条 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市优化营商环境培训学习安排和工作实际,制定本系统、本单位优化营商环境培训学习计划,组织开展培训学习。
第四条 优化营商环境培训学习内容主要包括:
(一)党中央、国务院、各部委优化营商环境重要会议和领导讲话精神,“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安排部署和政策文件;
(二)自治区、银川市优化营商环境重要会议和领导讲话精神,“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和有关文件;
(三)《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相关优化营商环境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
(四)营商环境评价评测方法、内容及指标内涵;
(五)优化营商环境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
(六)其他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相关的理论业务知识。
第五条 培训学习方式:
(一)集中学习。市营商办根据市优化营商环境指挥部安排部署和工作实际,采取聘请专业机构、专家学者辅导授课等方式,组织开展优化营商环境集中培训学习。
(二)专题学习。市营商办及成员单位采取学习文件、剖析案例、模拟评价等方式,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内容、指标等专题培训学习。
(三)考察学习。市营商办及成员单位根据上级安排,组织人员外出学习优化营商环境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
(四)政策宣讲。市营商办及成员单位到县(市)区、开发区(园区)开展优化营商环境政策宣传讲解;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到企业开展优化营商环境政策宣传讲解。
第六条 成员单位原则上应每两个月组织1次本系统、本单位的优化营商环境培训学习,全年学习不少于6次。
第七条 成员单位及工作人员应对标先进,学以致用,将培训学习成果转化为具体的工作实践,不断提升工作效果补足短板。培训学习情况应报送市营商办。
第八条 市营商办和成员单位应当充分运用各类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宣传优化营商环境培训学习情况和成果。
第九条 培训学习情况纳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绩效考核。优化营商环境培训学习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银川市优化营商环境交流研讨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持续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开阔视野对标一流,查找不足补齐短板,促进优化营商环境交流研讨工作规范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优化营商环境指挥部统筹全市优化营商环境交流研讨工作。市优化营商环境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营商办)负责优化营商环境交流研讨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完成交流研讨成果的汇总处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交流研讨以市优化营商环境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为主,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相关企业、专家学者参加。
第四条 成员单位应当按照交流研讨的安排,围绕交流研讨内容,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提炼亮点,查找短板不足,确保交流研讨的效果。
第五条 优化营商环境交流研讨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自治区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要会议精神和领导讲话;
(二)国内外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形势,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三)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经验做法、亮点成效、典型案例等;
(四)外出学习考察情况成果交流汇报;
(五)其他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相关的内容。
第六条 优化营商环境交流研讨原则上每季度组织一次,采取会议、培训、座谈、实地调研等方式开展。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动议组织交流研讨。
第七条 成员单位应学习国内外最新理论研究成果,借鉴先进地区典型经验做法,补齐短板,改进工作。对交流研讨中企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整改落实,并将工作情况报市营商办。
第八条 市营商办应将每次交流研讨情况以专报形式上报政府。对交流研讨提出的工作改进意见,要提出整改工作要求并督办落实。对一般性工作意见建议,以纪要形式下发成员单位贯彻执行。
第九条 交流研讨工作情况纳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绩效考核。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银川市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商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各尽其责、推进有序的工作机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优化营商环境指挥部统一指导全市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商工作。市优化营商环境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营商办)负责全市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商(以下简称联席会商)的组织协调实施,具体工作职责:
(一)上报联席会商需政府研究的重大事项;
(二)组织会议,确定会议议题、议程;
(三)整理材料,起草印发会议纪要;
(四)督促检查联席会商议定事项落实情况;
(五)完成联席会商的其他事宜。
第三条 联席会商以市优化营商环境成员单位为主,根据会议情况,也可邀请其他单位参加。
第四条 联席会商原则上由市营商办召集组织,对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的紧急事项,优化营商环境成员单位可动议组织临时会议,根据临时会议内容确定参会范围。
第五条 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商主要职责:
(一)梳理“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各项任务落实情况;
(二)讨论查摆制约“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各类问题及解决措施;
(三)研究协调解决需要多部门协同推进的事项;
(四)完成市优化营商环境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市优化营商环境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整理提交需联席会商的议题;
(二)总结工作亮点、成效和典型经验做法等;
(三)落实联席会商议定事项,并向市营商办反馈工作情况。
第七条 市营商办应对联席会商议定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推诿扯皮、工作不力等情况进行通报,重大事项落实情况可提交政府督查室通报。
第八条 联席会商工作情况纳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绩效考核。市优化营商环境成员单位应按要求参加联席会商,遵守会场纪律。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银川市优化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规范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处理,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类市场主体认为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公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以及中介服务机构,违反《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损害其合法权益向投诉举报处理机构投诉,以及投诉举报处理机构办理投诉举报事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市优化营商环境指挥部统一指导全市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市优化营商环境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市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考核。
各县(市)区优化营商环境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市优化营商环境成员单位为营商环境投诉举报事项处理的主体责任机构(以下简称投诉举报处理机构)。
第五条 投诉举报处理机构应制定与本制度相适应的投诉举报处理流程,依法依规履行优化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投诉举报处理机构应设立投诉举报平台,并向社会全面公开,保证投诉举报渠道畅通高效。
投诉举报平台可以是门户网站、微信、微博、热线电话、电子邮箱等。
第六条 市本级投诉举报处理机构应负责对各县(市)区本行业、系统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检查指导与监督考核。投诉举报办结率和满意度应纳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绩效考核。
第七条 投诉举报处理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如遇逾期不办、投诉举报人认为处理不公或投诉举报事项涉及承办人的、投诉举报人和被投诉举报人对处理结果存在较大分歧的、投诉举报事项有重大影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投诉举报人可直接向上级投诉举报处理机构投诉。
第八条 投诉举报处理机构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受理企业营商环境投诉举报申请;
(二)承接上级部门、本级政府转办、交办的投诉举报事项;
(三)对投诉举报事项督查督办并提出处理建议和要求;
(四)监督考核被投诉举报主体落实处理建议和要求情况;
(五)开展调查、组织协调推动解决重大疑难投诉举报事项;
(六)应当由投诉举报处理机构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优化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受理范围:
(一)投诉举报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方面受理范围:
1.违法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事项的;
2.制定或者实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的;
3.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4.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
5.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
6.违法设立或者在目录清单之外执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的;
7.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或者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的;
8.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的;
9.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违法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的;
10.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时,不按照规定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的;
11.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的。
(二)投诉举报公用企事业单位方面受理范围:
1.不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办理时限等信息的;
2.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的;
3.向市场主体收取不合理费用的。
(三)投诉举报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服务机构方面受理范围:
1.违法开展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的;
2.违法干预市场主体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的;
3.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
4.不向社会公开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的;
5.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的。
第十条 下列投诉举报不予受理:
(一)投诉举报事项已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申请仲裁的;
(二)投诉举报事项应当或已由纪委监察机关处理的;
(三)投诉举报事项信访部门已受理或已经有结论性意见的;
(四)投诉举报事项依法应由或已有特定行业部门处理的;
(五)投诉举报事项涉及军队、武警管辖的;
(六)对已由市优化营商环境指挥部办公室办理,且已给出最终处理意见的重复投诉举报;
(七)投诉举报事项证据材料不全且投诉举报人无正当理由不予提供的;
(八)其他不属于投诉举报处理机构处理的事项。
第十一条 投诉举报受理条件:
(一)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投诉举报事项范围;
(二)有明确的投诉举报人和符合规定的被投诉举报人;
(三)有具体的投诉举报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属于投诉举报处理机构管辖的。
第十二条 投诉举报处理的一般工作程序:
(一)材料初审。投诉举报处理机构接到投诉举报申请后,应当立即启动投诉举报处理程序、详细查阅投诉材料。对不符合投诉举报受理条件的,立即告知投诉举报人。
(二)受理登记。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举报处理机构应当立即受理,对投诉举报人基本情况、受理时间及投诉举报内容做好登记,编写投诉举报事项序号。
(三)调查核实。采取约见双方当事人、现场走访、电话问询等多种方式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分析,涉及多部门的投诉举报,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参与。
(四)转办或移交。根据投诉举报事项的性质及受理机构权限转办相应投诉举报处理机构,承办投诉举报处理机构在1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回访。被投诉举报单位及相关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五)督查督办。对转办至承办投诉举报处理机构的投诉举报事项,转办部门应当按照时间要求进行跟踪督办。承办投诉举报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向转办部门汇报调查处理进展情况。
(六)提出意见或建议。投诉举报处理机构应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依法对投诉举报事项提出初步处理建议。被投诉举报单位应当根据处理建议制定解决方案和整改措施,并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相应处理。
(七)反馈意见。投诉举报处理机构应当尽快将处理意见或建议反馈给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认可后,按规定办结有关事项。
(八)投诉举报办结。一般投诉举报事项办理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复杂投诉举报事项或特殊情况5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应当在22个工作日内办结。如22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需经上级投诉举报处理机构批准,并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对上级转办、督办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办理结果。
(九)结案存档。按照案件的性质分类建立卷宗,将有关材料按照档案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举报事项视为办结:
(一)经协调,投诉举报人与被投诉举报人就投诉举报事项达成和解协议的(但被投诉举报人未执行和解协议的除外);
(二)在投诉举报事项办理期间,投诉举报人就投诉举报事项申请行政复议、仲裁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三)在投诉举报事项办理期间,投诉举报人自行提出终止办理或自愿撤回投诉举报的;
(四)在投诉举报事项办理期间,需要投诉举报人补充相关证据材料,投诉举报人超出约定期限无正当理由不予补充或不予提供的;
(五)投诉举报事项与事实不符或者无法核实的;
(六)在投诉举报事项办理期间,公安检察机关或纪委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介入投诉举报事项调查的;
(七)投诉举报事项违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
(八)在投诉举报事项办理期间,投诉举报人不予配合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有下列情形的,市营商环境指挥部办公室召开专题会议协调推进解决:
(一)投诉举报事项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
(二)投诉举报事项涉及部门较多的;
(三)投诉举报事项涉及不同行政区域的;
(四)投诉举报事项办理进展缓慢或未按要求时限完成的;
(五)县(市)区营商环境指挥部办公室请求召开的。
第十五条 投诉举报人应如实向投诉举报处理机构提交书面投诉材料,列明投诉举报事项基本情况、证据材料、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投诉举报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信息,蓄意歪曲事实、诬陷被投诉举报人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被投诉举报人应当遵照投诉举报处理意见或建议,在规定时限内执行。对故意拖延拒不执行,或者威胁、刁难、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的,应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予以查处,严肃问责。
第十七条 投诉举报处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人的知识产权、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在办理投诉举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有关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5
银川市营商环境评价评测工作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营商环境评价评测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营商环境评价评测是指国家、自治区按照国际通行、省市参评、量化评估原则,围绕与市场主体密切相关的开办企业、办理建筑许可、获得电力、获得用水用气、登记财产、纳税、跨境贸易、办理破产、获得信贷、保护中小投资者、执行合同、劳动力市场监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务服务、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市场监管、包容普惠创新等十八项评价指标,沿用世界银行采用、国际通用的前沿距离得分法,通过大数据评价分析,测算参评城市营商环境指标前沿距离得分和营商环境便利度排名。
第三条 银川市行政区域内市、县(市)区相关部门(单位)及企业(以下简称“参评单位”)参加的国家、自治区组织的营商环境评价评测(以下简称“评价评测”)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市优化营商环境指挥部统筹指导评价评测。市优化营商环境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营商办”)负责评价评测组织协调,主要工作职责:
(一)按照国家、自治区评价评测部署安排,制定年度评价评测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评价评测线下模拟培训,指导讲解指标填报材料整理,规范填报流程,总结填报经验;
(三)组织参评单位参与评价评测,协调建立“三级”支援平台,做好参评人员后勤保障服务工作;
(四)组织参评单位做好评价评测的复盘,配合第三方机构核验;
(五)总结评价评测工作经验,做好宣传推广。
第五条 市、县(市)区相关部门(单位)及企业营商环境评价评测主要工作职责:
(一)按照国家、自治区评价评测要求和市优化营商环境指挥部安排,高质量完成评价评测;
(二)掌握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熟悉评价评测要求,建立业务精通、作风过硬、责任心强的工作队伍;
(三)认真完成本系统本单位评价评测线下培训和正式测评,按要求做好复盘和第三方机构核验;
(四)注重日常完善、搜集、整理与评价指标相印证的优惠政策、取得成效、办事指南、统计数据、典型案例等支撑材料,建立档案库;积极沟通参评指标涉及企业,做好对接服务工作,建立企业全量库名单。
第六条 市营商办根据指标填报指引,组织线下模拟评价评测。各参评单位应在模拟填报结束后组织参评人员总结填报经验,核验填报内容,优化填报流程,提高填报人员的应变能力。
第七条 各参评单位应当按照评价评测指标填报指引,搜集整理指标涉及的资料,包括各类国家、自治区、银川市及相关部门文件、工作做法成效总结、办事指南、统计数据、典型案例等材料。建立并适时更新涉及指标的企业全量目录及精品目录。
第八条 市营商办统一组织参评单位评价评测集中线上填报工作。对单项一级测评指标,参评单位应当安排不超过4个人填报。对办理建筑许可、市场监管、包容普惠创新4个测评指标,参评单位应当安排不超过6个人填报。
第九条 建立三级评价评测信息联动支援平台。各参评单位按照组织有序保障有力、信息准确传递无误、团结协作不失一分的原则,确定专人负责,建立评价评测场内填报人员与场外信息传递人员、信息传递人员与场外信息采集人员、信息采集人员与参评单位业务人员互相联动的三级评价评测工作机制。
第十条 市营商办应组织参评单位在线上评价评测结束后3日之内,对评价评测内容进行复盘,根据复盘结果建立营商环境指标评价评测题库。
第十一条 市营商办应积极沟通评价评测主办方及第三方机构,适时掌握评价评测进展。组织参评单位配合评价评测主办方及第三方机构,完成填报内容的核验。
第十二条 各评价评测参评单位应当及时梳理涉及指标领域存在问题,研究提出优化改进建议和措施。市营商办应及时总结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先进经验做法复制推广。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营商办按照相关规定,提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不依规履行职责职能,不配合评价评测具体工作的;
(二)工作落实不力,推诿扯皮,特别是不积极主动规范整理评价指标支撑材料等行为,影响评价评测工作的;
(三)工作浮于应付,填报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影响评价评测结果的;
(四)不遵守评价评测工作纪律,违规操作,造成评价评测扣分的;
(五)其他不履行营商环境评价评测责任,影响评价评测结果排名的情形。
第十四条 各参评单位评价评测工作情况纳入营商环境绩效考评指标。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市营商办(市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6
银川市优化营商环境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督查督办问效工作机制,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优化营商环境指挥部统一指导全市优化营商环境督查督办工作。市优化营商环境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营商办)负责全市优化营商环境督查督办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对市优化营商环境成员单位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于涉及营商环境的重大问题、重点事项和市委、市政府领导交办的事项可协同市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联合督查督办。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督查督办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二)自治区、银川市“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措施和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三)企业、社会组织反映的营商环境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和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处理情况;
(四)借鉴复制营商环境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的情况;
(五)各级部门(单位)协同推进营商环境建设的工作情况;
(六)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制度贯彻落实情况;
(七)有关领导交办的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落实情况;
(八)其他工作完成情况。
第四条 优化营商环境督查督办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采取日常、专项和综合督查三种方式:
(一)日常督查。原则上每个季度开展一次优化营商环境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督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并适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目标任务落实落细。
(二)专项督查。通过召开会议、查阅资料、实地走访等方式,不定期对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任务推进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领导批示、媒体曝光、企业反映的问题,第一时间进行核查督办,跟踪问效。
(三)综合督查。原则上每半年开展一次全面的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情况督查,总结工作并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并督促落实。
第五条 优化营商环境督查督办应当调动社会资源参与督查,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网络平台设立督查专窗,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企业群众,对社会关注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开展综合评议、督查暗访,聚集各方力量,确保工作部署落地见效。
第六条 市营商办应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建立工作台帐,分析问题产生原因,提出整改意见,形成督查通报,督促责任单位整改落实。对督查督办发现的亮点工作和首创做法,应总结提炼,复制推广,宣传报道。
第七条 市优化营商环境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建立督查督办问题整改解决工作机制。对督查发现的问题,能立即解决的,立查立改;短期不能解决的,建立问题销号台账,明确责任、时限,整改情况报市营商办。
第八条 市营商办应对督查中发现的态度消极、推诿扯皮、落实不力、久拖不改等问题,视情节严重程度和涉及人员情况,移交相关部门严肃追责问责。
第九条 督查督办工作情况纳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绩效考核。市营商办对改革创新成效明显的单位通报表扬,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通报批评。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7
银川市优化营商环境信息报送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全面、及时、准确掌握优化营商环境各类信息,确保优化营商环境信息报送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优化营商环境指挥部统一组织管理全市优化营商环境信息工作。市优化营商环境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营商办)做好全市优化营商环境信息报送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信息的收集、处理、上报和考核。
第三条 市优化营商环境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应当根据职能职责和市营商办工作安排,及时、准确、全面报送优化营商环境有关信息,同时结合企业关心的问题,组织开展信息调研,提供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专题综合信息。
第四条 成员单位应当明确一名信息报送分管领导,安排专人具体负责优化营商环境信息报送工作。
第五条 优化营商环境信息收集报送的主要内容:
(一)中央、自治区、银川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在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有参考价值的专题研究材料和综合统计数据等;
(三)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新思路、新举措以及取得的特色亮点、典型案例、经验做法等;
(四)围绕企业需求开展调研,发现的重要情况,工作中出现的热点、难点、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措施、建议;
(五)成员单位举办的与优化营商环境有关的重要会议、大型活动信息,上级部门指导工作、现场办公、调查研究等重要工作信息;
(六)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专项约稿;
(七)需要报送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信息报送的基本要求:
(一)成员单位每月报送信息不少于1篇,年内不少于12篇,不得突击报送,按照月度指标考核。
(二)成员单位应当紧紧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出台的政策文件、惠企利企措施和企业关切的热点难点堵点问题撰写报送信息。动态类信息要言简意赅、讲求实效;参考类、调研类信息要高度凝练、分析透彻、具有借鉴意义;重大事件、重要情况信息要在第一时间报送。
(三)成员单位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安全性负责;对报送信息的内容质量、文字表述、公开属性等内容应当严格把关;报送信息必须经分管信息的负责人审核后方可上报,严禁出现内容数据错误或不宜公开的信息。
(四)各成员单位开展的常规性、业务性、事务性工作信息或阶段工作小结等不纳入本办法所列报送信息内容。
第七条 市营商办应当定期编辑印发工作简报及工作动态,上报自治区及市委、市政府,并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
第八条 市营商办应当定期对各成员单位报送信息情况进行统计、通报,信息报送情况纳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绩效考核。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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