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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市政管理局关于《银川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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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银川市市政管理局 征集时间:2020-08-04 14:46  至  2020-09-04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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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严控城市道路挖掘,充分发挥道路功能,保障交通畅通,维护市容环境。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银川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市政府审定。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日期为2020年8月4日至2020年94日。

联系人:李效峰

联系电话:0951-85750080951-8575055(传真)

电子邮箱:ycsszglj@163.com

通信地址:银川市北京东路131号 银川市市政管理局


银川市市政管理局    

2020年8月4日     


银川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严控城市道路挖掘,充分发挥道路功能,保障交通畅通,维护市容环境,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是指市辖三区建成区内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并移交至市政设施管理机构管理的城市道路,包括车行道(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硬化隔离带、地下通道、路肩、路边坡等。

第二条 在银川城市建成区域内,因敷设、维修地下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银川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政设施管理机构”)作为银川城市道路管养的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大于30米的城市道路维护、养护工作由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小于30米(含30米)的城市道路维护、养护工作由辖区属地政府负责。

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管理、综合执法监督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和管理,定期巡视检查,严格按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要求恢复路面结构层,保障城市道路功能完好和正常运行。城市道路发生故障和险情时,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组织抢修、排险,尽快恢复正常使用。

第五条 未经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文明施工,减少对行人和交通的影响。

第六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上的绿化建设,用于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安防等地下井体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并严格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施工。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七条 市政设施管理机构严格控制挖掘城市道路,合理组织道路挖掘、文明施工,避免重复挖掘、野蛮挖掘,有效维护道路的完好、有序。

第八条 建设工程掘路管理实行严格限制、总量控制和综合平衡,优先安排综合掘路工程,城市重要道路掘路应当从严控制,提倡拉顶管线工程等非挖掘技术施工。

第九条 城市道路、供热燃气、供水、排水、供电、通信、安防、各类管线等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下一年度涉及道路挖掘的建设项目制定相应的道路挖掘施工计划,并于每年12月30日前报送市政设施管理机构。

第十条 建立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牵头,组织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发改、审批、公安交通管理、园林管理、综合执法监督、地下管线产权等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对工程建设单位报送的年度道路挖掘施工计划进行讨论。根据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在每年2月28日前制定本市城市道路年度挖掘工作计划(不包括零星道路挖掘),并在本市相关媒体上发布。

第十一条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变化情况和工程建设单位建设施工要求,每年6月份可以召开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联席会议,对城市道路年度挖掘工作计划做出调整。各工程建设单位确有特殊原因,需调整年度计划的,应提前1个月向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未纳入年度道路挖掘工作计划的建设工程原则上不予道路挖掘行政许可。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在重大节日前和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期间非经许可不准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不得挖掘;大修后的道路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上述期限内挖掘道路的,须经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到市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办理挖掘许可证后,方可挖掘。道路挖掘修复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最高标准收取。同一路段一年内只能安排一次挖掘计划。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应当坚持“并联审批”原则,办理行政许可审批手续,并严格按审批内容进行道路占用、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须经市政设施管理机构现场勘验审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封闭批准,并向市政设施管理机构交纳占道费或挖掘修复费;涉及园林绿地的工程,应经园林管理部门现场勘验,并缴纳相应的占用城市绿地补偿费及树木移植恢复费后,按照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行政许可审批流程向市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最终由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做出占用、挖掘行政许可决定。

推行简易低风险社会投资项目附属小型市政公用设施接入“ 三零”服务适用范围推广为市政公用服务企业申请用水用气用电接入工程中涉及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和涉及占用城市绿地、伐移树木的项目,将审批改为备案;实施范围以外的项目需办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占用城市绿地伐移树木审批的必须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2019年国务院令第710号修改)《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1年修改)《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改)《银川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5年3月1日起实施),依法依规正常办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占用城市绿地伐移树木审批。

第十四条 挖掘城市道路需要封闭城市道路交通的应提前3天向社会媒体发布交通封闭公告,对外进行告知,提醒做好绕行计划。

第十五条 掘占单位或个人应提前做好施工计划,准备充足人力、设备、材料,严格按照道路掘占行政许可批准的地点、范围、时间规范施工,不得擅自扩大挖掘范围和延长时间;需要变更挖掘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向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 开挖前应提前对地下管线、桥梁等市政设施进行详细摸底,不得随意开挖,在桥梁保护区范围内施工,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过专家论证会评估施工对桥梁造成的影响,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经过专家论证会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对桥梁进行必要的监测。开挖过程应注重对原有基础设施进行保护,不得随意破坏或填埋,需要迁改的应及时通知设施、管线产权单位进行协商。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道路掘占勘验审核前,需向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施工组织方案和应急预案,主要包括: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现场围档的方案;施工标志设置方案;施工区域内现有市政管网和周围的建(构)筑物的保护;现场卫生及安全保卫措施;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组织机构及责任人;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和分段施工方案。

(二)自然资源局有关批复文件(其中:挖掘城市道路敷设管线的需提供敷设管线线位图;涉及顶拉管施工的需提供地下管线断面图;开设路口的需提供批准规划总图);

(三)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所需施工围挡、标识标牌等准备措施相关证明材料;

(四)涉及对交通封闭、绿化移植、公交站台迁改等原有设施影响的,需提供产权单位相关核准意见。

第十八条 在项目施工完成后,掘占单位应第一时间将具备恢复条件道路移交至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进行恢复。

第十九条 因地下管线故障或市政设施破损等突发事故造成地下管线或市政设施产权单位需要紧急挖掘道路进行抢修或者探查事故原因的,应立即向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报告,涉及封闭道路交通的也应同步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告知。抢修单位可以先行挖掘道路抢修,并应不间断施工直至修复完毕。地下管线或市政设施产权单位应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按规定向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补办紧急挖掘道路批准手续,按规定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遇节假日可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紧急挖掘道路批准手续办理应简单方便。

第二十条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申请材料齐全,且已经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园林管理部门现场勘验审核通过的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可向市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许可的申请项目核发《银川市城市道路掘占许可证》,并将证面信息公示。

第二十一条 挖掘道路工程施工期内,因特殊情况(如暴雨天气、高考等),工程建设单位不能按照核定的施工期限完成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前五日向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同意延期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予以备案。

第四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挖掘道路工程施工前,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查明被挖掘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情况,并组织相关管线产权、管理等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指导及技术资料的交底。

施工管线与已埋设的管线相邻或相交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与相关管线产权、管理等单位沟通,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施工过程中应请相关管线产权、管理等单位委派技术人员旁站监督。

第二十三条 在挖掘工程施工中,应注意保护周边原有路面、管线等设施不被破坏,工程建设单位发现地下管线图中未标明的地下管线或者标明地下管线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停止挖掘,并立即通知相关管线单位,共同商定具体处置方案,并将处置方案报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批准。

在挖掘道路施工过程中,发生地下管线损坏事故时,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护现场,立即通知相关管线单位进行抢修。

凡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不再批准因新敷设管线挖掘城市道路。

第二十四条 新建、大修道路和在大型商业、居住区重点路口挖掘施工的,在回填前应由掘占单位在主要路口预埋足够数量的过路穿线管,交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管理使用,以便减少后期施工对城市道路的重复性挖掘。

第二十五条 挖掘道路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须采用硬质围挡且连续设置,城区范围内路段工地围挡墙高度不低于1.8m,并按规定设置加强柱,做到基础坚固、平稳、顺直、整洁、美观。施工单位要定期对围挡墙设施进行巡查,及时清洁、除锈补漆或更换,确保整齐划一、美观洁净、无歪斜、破损和乱涂乱画等现象。开挖沟槽出入口及沿线边缘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2米安全防护栏,防止过往行人及车辆发生危险,夜间应当设置警示闪灯信号,横穿道路的沟槽应当设置满足交通运行的设施。

围挡外立面效果统一设置为绿底绿篱式隔离,宣传标语、图案要简洁、大方、美观,与城市周边环境相适应,应由专业人员设计和制作,可绘制树木、花草、风景等图案或公益宣传标语(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公益标语宣传面积不得低于50%。

第二十六条 挖掘道路施工现场应当实行公示制度。在施工节点醒目处,需设立项目公示牌、交通封闭公告、道路掘占行政许可证三项公示牌。公示牌内容为:公布项目名称、施工范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开工和竣工时间、施工单位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监管单位及监督电话等,以备巡视、督查时验查和市民监督。公示牌(附件)规格建议采用宽1.5米×高1.2米,底色为蓝色,字体为白色,材质为工程级反光膜,围档围护适当部位要设置提示语标志。临时施工隔离路牌上要标注挖掘道路施工单位和施工项目,如“××单位××管道敷设”。在主干道、商业集中区、交通要道及横穿道路处的挖掘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开工前在银川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等媒体上公示。

第二十七条 挖掘道路工程要做到文明施工,具体进场时间计划应向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及其他监督部门进行报备,严禁出现“围而不建”、占用城市道路资源的行为。各类材料、机具设备按规定整齐堆放,不侵占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禁止直接在路面上拌和砂浆与混凝土;施工过程中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缩短工期,控制扬尘、噪声等,各类垃圾应及时清运,做到工完、料清、场净,尽可能减少对市民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干扰。

第二十八条 特殊地段、横穿主次干道或长度超过30米的挖掘道路工程,道路挖掘施工提倡采用分段施工的方法,挖掘一段、修复一段、再推进一段。挖掘交叉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敷设地下管线提倡采取夜间分段施工方式,并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滑钢板覆盖加减速条固定的措施,确保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安全。在学校、医院、商场和沿路房屋前的行人出入处,应当设置临时通道。

第二十九条 挖掘施工结束后,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规范标准、安全操作规程及《市政基础设施维护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对挖掘道路、损坏排水等设施进行恢复施工。恢复全过程同步委托监理机构旁站监督,对恢复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生产严格把关,恢复工作完成后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按照工程验收流程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统一验收。

第三十条 实施挖掘道路工程恢复的单位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进行招标,应当具备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或相关管线专业承包施工资质,并有专业施工队伍和设备。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挖掘道路工程恢复的,恢复全过程接受市政设施管理机构监督,道路恢复质量必须符合原道路设计标准,恢复完成经验收合格并按照市政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签订质保协议、交纳质保金后进行移交管理。质保期为两年,自隐蔽工程或道路挖掘修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发生过返修的工程项目,其质保期自返修合格后重新计算。质保期结束后,恢复道路未发生质量、安全等问题,能够正常运行的,质保金应给予退还。

第三十一条 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要加大对挖掘道路工程施工的巡查和监督,发现擅自挖掘和未按行政许可要求施工的行为,及时移交综合执法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审批、管理、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要主动担当,切实履行责任意识,充分发挥责任,严格控制城市道路挖掘,规范管理,共同维护市政设施的功能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三十三条 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依据《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条款,市政局将违法线索移交县(市)区综合执法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反规定的,根据《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七章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实施。


附件:1.工程施工公示牌参考样式

   2.城市道路挖掘(占用)审批流程图

   3.市政公用服务企业用水用气用电项目挖掘(占用)备案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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