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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银川市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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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征集时间:2021-05-08 11:01  至  2021-05-18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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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举报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知识产权违法活动,优化银川市营商发展环境,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的规定,我局牵头代起草了《银川市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建议,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与建议: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与建议邮寄至:银川市兴庆区新华西街236号,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科,邮编:750001。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与建议发送至:wjc781@163.com

3.通过传真进行意见与建议的反馈,传真:4108119。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与建议截至时间为2021年5月18日。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8日          


银川市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举报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知识产权违法活动,优化银川市营商发展环境,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著作权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综合执法监督部门分别受理各自分管领域内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举报,调查核实并按程序依法处置。

第三条 知识产权违法举报途径包括:

来人举报;

信函举报;

电话举报;

传真举报。

第四条 对下列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举报,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侵犯专利权违法行为;

(二)侵犯商标权违法行为;

(三)侵犯地理标志权违法行为;

(四)侵犯著作权违法行为;

(五)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

(六)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违法行为;

(七)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违法行为;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第五条 举报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并获得奖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具体的举报事实;

(三)违法行为发生地在银川市行政区域管辖范围(不含电子商务领域的违法结果产生地);

(四)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知识产权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掌握;

(五)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做出处理。

第六条 奖励举报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所举报的违法行为,经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立案并查处的案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二)对举报人的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同一案件的举报人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三)两人以上联名举报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时的第一署名人或其委托人领取,联名举报人对奖金的分配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处理;多人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的先后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执法部门收到举报材料的时间为准;

(四)在调查举报案件过程中,发现新违法行为或者新违法主体的,不再另行给予举报人奖励;

(五)有其他专项奖励规定的,从其规定不重复奖励。

第七条 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协助调查的情况,举报奖励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级举报: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能够提供关键证据,并积极协助案件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举报: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证据,协助案件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举报: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线索,未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第八条 依据举报人举报的具体情况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举报奖励级别,并参照查处涉案违法经营额大小,给予举报人一次性货币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查处案件非法经营额的3%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查处案件非法经营额的2%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足600元的,按6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查处案件非法经营额的1%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足200元的,按200元奖励。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行政执法机关查处后无涉案货物,但证实被举报者存在违法事实的,可视情节给予举报人员200-1000元奖励。

第九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案件承办单位应在立案调查属实,且已做出行政处罚并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填写《举报人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意见,向市(县)区审批服务管理部门申报;

(二)在收到案件承办单位举报奖励申请后,市(县)区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奖励意见进行认定审批;

(三)举报奖励申请经审定批准的,由市(县)区审批服务管理部门通知举报人携带审批材料到案件执法部门领取奖金。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到案件执法部门领取举报奖励;因故不能现场领取的,也可提供有效银行账户,通过银行划转;委托他人代领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逾期不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被举报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后,原移送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查证部分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匿名举报的;

(二)举报前已被执法部门立案查处的或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的。

第十二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一)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被侵权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三条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不提供上述信息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四条举报处置相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在实施奖励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举报人合法权益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以举报为手段敲诈勒索、编造虚假信息损害商誉或者恶意串通骗取举报奖励等,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的实施,负责奖金管理、奖金发放等工作。

第十七条 奖励资金纳入市(县)区财政年度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后,国家出台的相关奖励办法的奖励标准高于本办法奖励标准的,按国家奖励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新闻出版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审批服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综合执法监督局在各自领域内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于《银川市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举报

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必要性说明

知识产权制度的本质特征是鼓励创新,通过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来激发人们的发明创造热情。在知识产权制度下,知识产权具有显著的生产力特征,如若没有知识产权保护,市场主体或创新主体的智力劳动成果可以任由他人无偿使用,则整个社会不会有发明创造的热情,整个社会也就失去了创新的动力,社会生产力就会被大幅度削弱。基于这样的目的,为了加大我市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举报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不断优化银川市营商发展环境,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依据及过程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第二十二项规定,借鉴参照了银川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以及外省市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结合银川市实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了《银川市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银川市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共19条。其中,核心条款主要有4条:

第三条  知识产权违法举报途径包括来人举报、信函举报、电话举报(执法机关专用电话)、传真举报。

第四条  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范围包括侵犯专利权违法行为、侵犯商标权违法行为、侵犯地理标志权违法行为、侵犯著作权违法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违法行为、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违法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第七条  举报奖励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举报,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能够提供关键证据,并积极协助案件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二级举报,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证据,协助案件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三级举报,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线索,未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第八条 奖励标准分为三级,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查处案件非法经营额的3%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奖励。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查处案件非法经营额的2%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足600元的,按600元奖励。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查处案件非法经营额的1%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足200元的,按200元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执法机关查处后无法计算经营额,但证实被举报者存在违法事实的,可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违法线索、证据、协助案件调查等情节,给予举报人员一次性200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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