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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征求《深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意见建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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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征集时间:2020-03-27 11:10  至  2020-04-0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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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健全公共安全体制机制,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政府领导责任,全力推进全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我们拟定了《深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nx_ycajj@126.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6号银川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邮政编码:75001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方案意见”字样。

三、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951-688869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4月7日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3月27日    

(联系人及电话:雍晓林,6888347)


深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健全公共安全体制机制,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政府领导责任,全力推进全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19〕7号)、《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室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推进城市安全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银党办〔2019〕118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十二届九次全会和市委十四届九次全会决策部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推进各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建立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推动企业安全生产关口前移,有效降低转型升级积聚的安全风险,化解企业安全责任不实、投入不足、基础不牢、管理不严等突出矛盾,提升抵御事故风险能力,为建设“绿色、高端、和谐、宜居”美丽新银川,为实现“两个率先”目标打下坚实的安全稳定发展环境

二、目标任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在全市各行业领域按照属地和谁监管谁推进原则,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对标对表创建工程,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推进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安全管理,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纳入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促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动态化、规范化、制度化,全面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建立起企业安全生产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重点突出煤矿、非煤矿山(含油田服务、地质勘探,下同)、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金属冶炼、建材、机械、轻工等事故易发多发的行业(领域),其中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规模以上金属冶炼、建材、机械、轻工等行业企业要在2021年底前全面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力争到2022年,60%以上的煤矿企业、15%以上的非煤矿山企业、25%以上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20%以上的金属冶炼、建材、机械、轻工等行业规模以上企业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

规模以下金属冶炼、建材、机械、轻工以及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电力等其他行业(领域)的创建目标,自治区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有规定的,按自治区规定执行;自治区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没有规定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支持保障措施

(一)加强资金保障。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改造综合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对符合规定条件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项目和安全设施技改项目(含重大隐患整改项目)给予优先安排。(责任单位:市工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企业在政府投资补助、项目贴息和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时予以支持,落实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中的优惠措施和信用加分。(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市政管理局等部门)设立安全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保障应急管理部门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聘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专家咨询指导和奖励等必需费用。(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二)实施以奖代补。安全生产标准一级、二级企业,分别由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评定,经评定为一级、二级标准化企业,由自治区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由设区的市有关部门评定,市政府对评定为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规模以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由县级有关部门、各工业园区评定,并由县级政府、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奖励。市属国有企业,可按照银川市企业奖励标准,由市政府对所属企业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工业园区,市工信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文化旅游广电局、市政管理局、国资委、应急管理局等部门,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三)落实税收优惠。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规定的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可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对企业开展与安全生产相关的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严格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优惠措施,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或者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方法。严格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暂免征收安全防范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2018年第8号)优惠政策,对企业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银川市税务局)

(四)加大金融支持。推动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信息与金融类信用信息数据库资源共享机制,将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信息录入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鼓励金融机构在企业贷款中使用。支持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优先提供融资性担保和信贷服务。优先将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和二级企业作为上市后备企业进行培育。(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文化旅游广电局、市政管理局、国资委、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照《自治区工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实施和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落实对符合条件的标准化企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的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五)保险费率优惠。对经公告达到国家规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工矿企业,落实工伤保险优惠政策,工伤保险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一级企业下浮30%,二级企业下浮20%,三级企业下浮10%。(责任单位:市人社局)监督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共保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险费率优惠政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一级企业下浮15%,二级企业下浮10%,三级企业下浮5%。享受下浮费率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不再享受费率下浮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

(六)评先评优优先。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创建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时予以优先推荐。国家、自治区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有评定等级规定的行业领域,推荐自治区级以上各类先进集体和个人,原则上从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及以上企业中推荐;评选市级各类先进集体和个人,原则上从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及以上企业中产生;评选县级各类先进集体和个人,原则上从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中产生。未创建为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不得评选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不得评选为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在各类评先选优中实施“一票否决”。(责任单位:市安委办,市委组织部、统战部,市住建局、生态环境局,市总工会、妇联等评先评优组织部门和单位)

(七)严格兑现奖惩。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范围,与年度绩效薪酬挂钩。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运行要求的企业,相应扣减直至取消其主要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酬。(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八)简化许可程序。危险化学品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在生产、经营、使用许可证延期换证时,只对提交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非煤矿山企业在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前6个月内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认定的,在其他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可不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直接办理延期换证手续。(责任单位:市审批局、应急管理局等负有相关审批职责的部门)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的,在日常检查中未发现存在重大隐患,且能够按照整改指令及时整改一般隐患的,可不进行现场核查。(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九)减少检查频次。除法定检查、专项检查和投诉举报外,减少对标准化企业的日常检查抽查频次,坚决避免“一刀切”式执法,发现其存在轻微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不予处罚。将未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作为监管重点,年度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其中全面检查至少1次,发现其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依法从重处罚。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工业园区,市应急管理局、发改委、工信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十)强化信用管理。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作为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原则上不再重复评级。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作为实施分类分级监管和安全生产红名单认定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工业园区,市应急管理局、发改委、工信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在政府投资类项目招投标时,将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作为参考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推送至信用银川平台,实现信息查询、公示服务、监管联动,落实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及联合奖励的相关部门)

(十一)强化目标考核。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作为对各县(市)区、各工业园区、各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和年度绩效考核依据。因推进不力,导致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年度安全生产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有关人员不得评优评先。(责任单位:市安委办)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市政管理局、文化旅游广电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各成员单位要深入推进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切实提高企业本质安全。各县(市)区、各工业园区、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把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作为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一项基础性、长期性工作,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年度目标任务,落实保障措施。

(二)加强责任落实。各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对标对表自查自评,补齐安全管理短板,积极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同时,各县(市)区、各工业园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三个必须”责任,探索建立市场化推进机制,对确有困难或自评能力不足的企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形成创建企业、服务机构、监管部门的良性互动。凡是经购买服务方式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且企业被评定达标的,各级政府、各工业园区不再给予奖励。

(三)加强宣传推动。各县(市)区、各工业园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各类企业要积极宣传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和工作动态,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在税收、金融、保险、审批、奖励等方面享有的优惠政策,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积极性和主动性。采取制作安全生产标准化宣传音视频,在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以及各类电子屏、电梯间等循环播放的形式,做实线上宣传;组织编印宣传手册、挂图等,通过报刊宣传、现场宣传等形式,深入开展线下宣传,确保宣传达到“电视有形、报纸有文、电台有声、网络有评”的效果。组织培植一批可供学习借鉴的典型企业,并及时总结、推广,推动区域、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高质量推进。

(四)加强协同配合。各类企业必须以此次标准化创建为契机,大力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和标准化创建宣传活动,把创建纳入企业年度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全面推进标准化创建。发改、工信、科技等相关部门要督促指导企业淘汰落后工艺设备,采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促进企业工艺设备和作业环境标准化。工会、共青团组织要围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相关要求,组织开展技能比赛、师徒帮教、岗位练兵等,促进安全管理和员工操作行为标准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金融、税务等部门要落实好激励支持措施。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作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抓手,与日常监管、执法检查、专项整治、打非治违等紧密结合,确保取得实效。

(五)加强检查督导。要将企业标准化创建和运行情况作为年度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对创建的标准化企业运行情况开展抽查验证,对达不到相应等级评定标准的企业,要通告撤销称号。要积极开展标准化质量运行审计,对创建工程推进情况和评审单位评审工作进行评估,将创建工程推进情况列入各县(市)区、各工业园区和有关部门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强化年度考核,确保工作落实。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附件:1.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阶段性目标任务

   2.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评审工作流程(试行)


附件1

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阶段性目标任务

为圆满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19〕7号)有关目标任务,现就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阶段性任务明确如下:

一、责任分工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推进本级监管的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各县(市)区、各工业园区负责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

二、2020年创建目标

根据《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深入实施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对标对表创建工程的通知》(宁应急〔2020〕25号)要求,2020年全市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不少于90家,按行业具体目标如下:

煤矿:全市1家煤矿达到三级标准化,1家煤矿达到二级以上标准化。

非煤矿山:全市2家非煤矿山达到三级标准化。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创建三级标准化达标企业10家以上,二级以上标准化企业5家以上。

冶金等工贸企业:创建三级标准化达标企业70家以上,二级以上标准化企业5家以上。

三、2021年、2022年创建目标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等工贸企业标准化达标率达到100%,二级以上标准化均达标率达到预期目标的80%。到2022年底,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冶金等工贸企业二、三级标准化达标率达到100%。

各县(市)区、各工业园区根据阶段任务要求,按比例确定当年需完成的具体目标,并于当年1月底将清单报市应急管理局。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的企业于每年5月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评审工作流程(试行)》组织评定,11月底前完成当年标准化创建任务。


附件2

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评审工作流程(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评审工作,提高评审质量和效率,减轻企业负担,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19号)、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以及《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应急规发〔2019〕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评审程序

评审采取企业申请、属地县(市)区、工业园区应急管理部门推荐、市应急管理局受理初审、委托第三方评审单位现场评审、审核公告的方式进行。

二、企业申请

(一)申请条件。企业申请评审应满足如下基本条件:

1.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2.按规定开展岗位达标和专业达标;

3.已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全面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分级管控等工作,并按规定使用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治理信息系统,对查出的隐患能够及时上报和治理;

4.申请评审之日的前1年内,无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30万元的其他生产安全事故;

5.按照所属行业评定标准进行自评,完成《自评报告》;

6.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园区应急管理部门推荐。

国家或自治区行业评定标准要求高于本条款的,按照行业评定标准执行;低于本条款要求的,按照本条款执行。

(二)申请材料。企业申请评审需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1.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书;

2.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3.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组织机构文件及工作人员名单;

4.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证明材料(企业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和风险分布四色图)。

(三)申请方式。初次申请和复评申请除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外,还应使用应急管理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http://aqbzh.chinasafety.gov.cn)进行网上注册并提交自评报告。

三、初审

(一)受理。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并对齐全性进行核查。材料不齐全的,补齐后再受理;材料齐全的,受理并进入初审。

(二)初审。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申报材料是否完整;

2.自评报告编制是否符合《自治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编制指南》要求;

3.自评采用的评分标准是否准确;

4.自评分值是否符合三级标准化要求;

5.是否进行了网上申报。

(三)工作时限。初审应在收到齐全的申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第三方评审

1.初审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移交第三方,由第三方组织开展现场评审。

2.现场评审前,评审单位应根据申请企业的类型与规模成立项目评审组(其中外聘专家不得超过项目评审组人数的1/3)。项目评审组人员专业应涵盖被评审企业生产经营主要系统及工艺,并满足评审工作需要。

3.现场评审时,项目评审组须对企业自评报告、现场提交资料进行全数核实,对设备设施和作业场所等进行现场检查,对重点岗位和人员执行责任制和制度情况、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和应急知识等进行现场提问考核,对照评分标准对企业进行评分,对得分点、扣分点、不符合项等进行汇总。

4.评审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评审单位应立即中止评审工作,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由市应急管理局直接或要求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工业园区下达整改指令,在企业按要求完成整改后恢复评审。

5.现场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单位须出具现场评审意见和评审报告,煤矿、危化行业的评审报告应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非煤矿山和工贸等行业的评审报告应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对发现的问题及隐患提出整改意见,项目评审组全体成员须在评审意见和评审报告上签字。

6.评审结果未达到申请等级的,申请企业可在整改后重新申请评审。其中,企业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申请再次评审的,现场评审时可只对整改内容进行评审,其它评审内容可适用上次现场评审结论。

六、专家审核

经现场评审达到申请等级的,评审单位将《评审报告》提交市应急管理局,由市应急管理局委托标准化专家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为:

1.评审报告格式是否规范;

2.评审报告要素及内容是否完整;

3.评审采用的评分标准是否准确;

4.评审分值是否达到申请等级要求;

5.不符合项目是否录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信息系统”,并明确了整改措施等。

评审报告经审核合格的,出具书面审核结论;审核不合格的,退回评审单位修改完善。

专家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公示公告

《评审报告》审核合格后,由市应急管理局研究审议。审议通过的,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应急管理局予以公告,并颁发牌匾、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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