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互动交流 > 意见征集 > 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征求《银川市全面推进政务服务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意见建议的公告

银川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inchuan.gov.cn 
来源: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征集时间:2020-11-27 11:15  至  2020-12-27 18:00 

字体颜色: [红] [黄] [蓝] [绿]    
保护视力色: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恢复默认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大决策部署,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充分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全力打造“掌上办事之城”“无证明之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和《中共银川市委员会关于加快互联网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银党发〔2019〕18号)文件精神,结合银川市实际,我局起草了《银川市全面推进政务服务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11月27日至2020年12月27日。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人:孙娜、孙建民

联系电话:0951-5555717、5555533

传真:0951-5555545

联系邮箱:ycspjyxc@163.com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0年11月27日      


银川市全面推进政务服务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告知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大决策部署,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充分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全力打造“掌上办事之城”“无证明之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和《中共银川市委员会关于加快互联网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银党发〔2019〕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银川市全面推进政务服务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 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总体部署,全面推进告知承诺制改革,推动审批服务理念、制度、作风全方位深层次变革,着力打造“宽进、快办、严管、便民、公开”的审批服务模式,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为导向,聚焦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堵点”、“痛点”,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坚持高效便民。以社会普遍关注的领域和事项为重点,优化办事流程,完善便民服务措施,进一步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坚持协同推进。加强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信用体系建设、“互联网+政务服务”等工作的衔接,充分发挥叠加效应,形成协同推进的体制机制。

——坚持风险可控。要按照分级分类、分步推进的原则,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范围,稳妥有序推进告知承诺制改革。有效落实放管结合、审管互动的要求,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监督承诺履行情况,实现过程可控、风险可控,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

——坚持“谁承诺、谁负责”。企业和群众要对承诺的内容负全面责任,存在承诺不实给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及产生法律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并纳入信用记录。

(三)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十类行业领域事项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在全市所有行政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部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一律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在全市所有行政部门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时,申请人其符合许可条件作出承诺,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一律实行告知承诺制。

阶段目标:

1.2021年1月底前,公布市本级实行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目录。

2.2021年2月底前,各县(市)区公布本级政府实行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目录。市直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完成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编制工作。

3.2021年4月底前,完成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要素信息在银川市政务事项综合窗口受理平台的后台录入工作,实现线上线下同标准受理、无差别办理。

4.2021年6月底前,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十类行业领域事项外,申请人在全市所有行政部门办理各类政务服务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时,一律实行告知承诺制,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二、推进措施

(一)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政务服务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1.本方案所称证明,是指申请人在依法向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

2.本方案所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申请人在向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部门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部门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3.本方案所称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申请人在向许可部门申请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时,许可部门一次性告知其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申请人书面承诺其符合许可条件要求,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后,许可部门作出批准决定,颁发涉企经营许可证件的工作机制。

4.市本级实行告知承诺制改革涉及涉企经营许可事项165项,其中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147项、银川市商务局1项、银川市体育局1项、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3项、银川市自然资源局4项、银川市应急管理局2项、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项、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4项、银川市消防支队1项、银川市市政管理局1项(见附表1)。

5.要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有针对性地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特别是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的证明事项,一律实行告知承诺制,公布市本级实行政务服务证明事项目录。

责任单位:银川市司法局

完成时限:2021年2月28日

6.要参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实行告知承诺制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和证明事项目录,各县(市)区公布本级政府实行告知承诺制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和证明事项目录。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1年2月28日

2.编制告知承诺制事项服务指南。本方案所称编制事项服务指南,是指编制本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表(范本见附件2)、告知书(范本见附件3)、承诺书(范本见附件4)和办事指南(范本见附件5)。  

同时,要在政务服务大厅、部门网站和政务服务网等场所或平台公布告知书、承诺书和办事指南,方便申请人获取、下载和查阅。

牵头单位:银川市司法局、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责任单位:银川市商务局、银川市体育局、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银川市自然资源局、银川市应急管理局、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银川市消防支队、银川市市政管理局

完成时限:2021年2月28日

(二)确定告知承诺的适用对象

1.无不良信用记录,且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申请人,适用告知承诺制。

2.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申请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按照一般程序办理审批事项。

3.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申请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按照一般程序办理审批事项。

牵头单位:银川市司法局、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责任单位: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银川市商务局、银川市体育局、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银川市自然资源局、银川市应急管理局、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银川市消防支队、银川市市政管理局

3.推进告知承诺制事项线上运行。按照《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室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银川市关于加快“市民云”集成系统平台建设 全面推进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全程网办”工作方案>的通知》(银党办〔2020〕87号)要求,在全面推进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全程网办”工作中,按时完成告知承诺制事项要素信息在银川市政务事项综合窗口受理平台的后台录入工作,建立银川“市民云”数据信息集成共享交换系统平台信用信息和审管信息数据共享支撑体系,实现告知承诺制事项线上线下同标准受理、无差别办理。

牵头单位:银川市委网信办、银川市网信局、银川市大数据服务中心、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责任单位:银川市体育局、银川市商务局、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银川市自然资源局、银川市应急管理局、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银川市消防支队、银川市市政管理局

完成时限:2021年4月30日

(三)规范告知承诺事项办理流程

1.申请、告知

适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审批事项的申请人,向审批部门提交申请表、告知书、承诺书及必要要件时,审批部门必须一次性告知下列内容(见附件3):

(一)审批事项设定依据;

(二)法定条件;

(三)必须提交的材料;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七)诚信管理。

2.承诺

适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审批事项的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二)已经知晓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审批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六)同意将承诺书公开,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七)承担被撤销涉企经营许可决定所造成的法律责任;      

(八)申请人对涉企经营许可决定发生的行为,给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失及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作出承诺的申请人为法人的,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作出承诺的申请人为公民的,须由本人在承诺书上签字。申请人必须将经签署的告知承诺书书面递交、在线提交或者邮寄给审批部门。采取委托代理方式作出承诺的,按照委托代理规定执行。

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签章后生效。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审批部门存入档案,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3.审批决定

审批部门收到申请人签署的告知承诺书和相关申请材料后,能够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的,必须当场作出决定,现场或者网上颁发涉企经营许可证件;对涉及现场踏勘、技术审查、专家评审、听证论证等不能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的,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在承诺期内作出审查决定。

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的涉企经营许可证件,审批部门必须在证件上注明:“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该涉企经营许可证件,并承诺未达到法定条件前,不从事特定活动”。

责任单位: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银川市体育局、银川市商务局、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银川市自然资源局、银川市应急管理局、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银川市消防支队、银川市市政管理局。

4.审批数据推送

在作出准予涉企经营许可决定后,审批部门必须将告知承诺书、申请材料和涉企经营许可证件,通过银川“市民云”数据信息集成共享交换系统平台,实时推送告知监管部门。

牵头单位: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责任单位: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银川市体育局、银川市商务局、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银川市自然资源局、银川市应急管理局、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银川市消防支队、银川市市政管理局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开展全覆盖监督核查。在作出准予涉企经营许可决定1个月内,监管部门必须采取书面资料核查、现场核查等方式,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承诺的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全覆盖监督核查。

2.加强审管衔接和监管。核查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承诺条件从事特定经营活动的,监管部门必须责令申请人限期整改;申请人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依法必须撤销涉企经营许可的,要将有关事实和处理建议,以书面方式反馈至审批部门,由审批部门依法撤销涉企经营许可决定,相关部门依法进行“联合惩戒”。

3.分类制定告知承诺制事项核查办法。对照全市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清单(见附件1),监管部门要针对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特点,结合行业风险特性,分类确定核查办法。一是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重点产品,建立健全以产品编码管理为手段的追溯体系,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二是对涉及公共安全、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严格落实生产、经营、使用、检测、监管等各环节质量和安全责任,守住质量和安全底线;三是探索建立重点监管清单制度,规范重点监管程序,并筛选确定重点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跟踪监管、直接指导。

牵头单位:银川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银川市教育局、银川市民政局、银川市商务局、银川市体育局、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银川市生态环境局、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银川市自然资源局、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银川市应急管理局、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银川市消防支队、银川市市政管理局、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银川市水务局

完成时限:2021年1月31日

4.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将随机抽查比例频次与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事项风险等级挂钩,并将查处情况和处罚结果记于相应市场主体名下,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推动信用监管,利用多维度采集的信用数据对承诺人的信用状况“精准画像”,强化基于信用评价的市场约束机制,增强承诺人守法的自觉性;推行“互联网+监管”,要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将申请人承诺情况及时准确地推送给有关监管人员,实施跟踪监管。

牵头单位:银川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银川市教育局、银川市民政局、银川市商务局、银川市体育局、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银川市生态环境局、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银川市自然资源局、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银川市应急管理局、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银川市消防支队、银川市市政管理局、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银川市水务局

(五)加强信用监管

1.要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建立告知承诺制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

责任单位: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完成时限:2021年2月28日

2.要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依托信用中国(宁夏银川)网站和银川“市民云”数据信息集成共享交换系统平台,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要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要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要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精准监管。

牵头单位: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配合单位:银川市教育局、银川市民政局、银川市商务局、银川市体育局、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银川市生态环境局、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银川市自然资源局、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银川市应急管理局、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银川市消防支队、银川市市政管理局、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银川市水务局

三、保障措施

成立全面推进“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统筹协调,推进改革中涉及的各方面工作。

副组长:王  琦    市政协副主席、市发改委主任

刘  斌    市委副秘书长、市委网信办主任

候文莅     市政府副秘书长

井  胜    市审批局局长

余晓平     市网信局局长

王  川    市大数据服务中心主任

马少红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员: 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体育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支队、市市政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水务局以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井胜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工作推进会,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汇报“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推进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倒排工期,拉条挂账,层层压实责任,强化经费保障,“一把手”要牵头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全力推进“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确保改革任务落地见效。

(二)开展宣传培训。市审批局和各县(区)政府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渠道,全方位宣传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等,为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市直各责任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政务窗口工作人员和一线监管执法人员业务培训,熟练运用告知承诺制事项的审批系统,精准掌握告知承诺制事项办理流程,开展告知承诺制事项全覆盖核查检查,全面推进改革工作落实落细。

(三)加强督促检查。市政府督查室要将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列入2020年第四季度和2021年重点督查事项清单,对责任单位工作进行抽查监查,对工作中推诿扯皮、慢作为、不作为,不按要求完成告知承诺制事项服务指南编制、线上线下同标准受理无差别办理、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监管工作的单位,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市政府领导对相关部门“一把手”进行约谈,必要时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

附件1: 银川市涉企经营类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目录(共165项)

附件2:告知承诺制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表(样本)

附件3:告知承诺制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书(样本)

附件4:告知承诺制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承诺书(样本)

附件5:告知承诺制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办事指南(样本)

附件6: 银川市全面推进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责任分工清单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银川市全面推进证明事项和涉企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深入落实国家、自治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1〕5号)要求,在积极借鉴江苏、天津、山东、湖南等地推行告知承诺制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结合银川市工作实际,市审批局起草了《银川市全面推进证明事项和涉企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送审稿)》(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拟公布实行第一批市本级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和涉企审批事项,共266项办理事项,其中证明事项涉及69项办理事项(98项证明材料)、涉企经营审批类事项131项、建设项目审批类事项66项,聚焦市场主体准营、项目投资审批、社会保险、法律服务等10余个重点领域,进一步创新审批服务方式,通过审批部门内部数据共享、在线核查,申请人以承诺书代替,及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从而使申请人无需提交或者暂缓提交的申请材料,共计670项,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预计全年为企业和群众节省近100万元。

    二、起草过程及主要内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3号)中:“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2021年底前在全国实现‘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取消审批、改为备案或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力争达到100项以上”要求,市审批局深入研究国务院、自治区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改革相关文件精神,充分吸收先进省市改革实践经验和做法,精准确定告知承诺事项,细化阶段任务和推进措施,稳妥有序推进改革,起草了《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总体要求、推进措施、组织保障和工作要求四个部分。按照“政府定标准、企业(个人)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严惩戒”原则,以构建“宽进、快办、严管、便民、公开”审批服务模式为目标,聚焦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堵点痛点,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1.总体要求。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等事项外,对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及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涉企审批事项,明确了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办理流程和监管措施,在全市范围内稳妥有序推进告知承诺制改革,大幅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2.推进措施。一是以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和申请人是否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为依据,确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和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对象,拟在文件下发同时统一公布第一批市本级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和涉企审批事项目录,共266项办理事项。3月10日前,各县(市)区公布本级政府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和涉企审批事项目录。6月底前,在总结第一批告知承诺事项改革的经验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全面推广证明事项和涉企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制。同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和涉企审批事项进行定期评估,动态调整事项目录。二是审批部门要参照附件的格式文本,编制告知承诺事项申请表、告知书、承诺书和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同时,4月底前完成实行的告知承诺事项要素在“银川市政务事项综合窗口受理平台”录入。按照申请、告知、承诺、决定、推送审批信息5个步骤的工作流程,全面开启我市告知承诺事项线上线下同标准受理、无差别办理模式。三是监管部门要分类确定告知承诺事项核查办法,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现场核查等方式强化日常监管。同时,信用信息主管部门要加强告知承诺制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助推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3.组织保障。《实施方案》按照国办42号文件要求,提出成立由杨玉经市长任组长、市发改委、司法局、市场监管局、网信局和审批局等牵头部门的主要领导任副组长的领导小组。同时,设告知承诺事项流程再造、“一网通办”“全程网办”技术支撑、事中事后核查、信用管理、协调沟通、督查督办六个专项工作组。领导小组实行席位制,组成人员工作变动后,由相应岗位的继任领导继续担任。

4.工作要求。《实施方案》从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开展宣传培训和加强督查督办4个方面,进一步对各县(市)区、各责任单位提出相应要求,明确施工图、时间表、责任链,确保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盯得紧、抓得实、落得细、见成效。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