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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银川市实施棚户区改造棚改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意见》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

银川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inchuan.gov.cn 
来源: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集时间:2020-07-10 10:32  至  2020-08-10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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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我市制定了《关于银川市实施棚户区改造棚改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意见》,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希望市民和各有关单位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可以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将意见建议发送至银川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联系电话:6899941,邮箱:yczjzfbz@163.com。

二、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10日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7月10日      


关于银川市实施棚户区改造棚改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巩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解决老百姓住房因年代久远、各类功能不全、住房质量有安全隐患等问题,切实让棚户区居民享受政策红利,改善老百姓住房条件,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现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住建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川市棚户区改造攻坚行动方案》(银党办发〔2019〕1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棚户区改造范围和任务

凡列入银川市棚改项目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位于绕城高速范围内的房屋和城市建成区域内的城中村。

(二)建造年代较为久远并且与银川市空间规划不符的房屋。

(三)建筑结构为简易结构、土木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及经专业机构认定抗震设防等级不达标的房屋。

(四)经专业机构评定属于C、D级危房、严重损坏或使用功能不全且无法通过提升改造全面改善的住房(水、电、暖、气、电信、路网、消防等)。

根据前期摸底情况,市辖三区共需改造42个棚户区片区,涉及15658户,320万平方米。其中兴庆区7027户,220万平方米,金凤区4199户,51万平方米,西夏区4432户,49万平方米。原则上改造量不新增,确有新增改造需求的,经辖区政府研究后报市政府审定。

二、基本原则

(一)市级统筹、辖区推进。市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本着“为百姓谋利、为百姓造福”的工作原则,成立以市政府主要领导为总指挥、分管市领导为副总指挥、市直各部门分工协作的棚户区改造指挥部,统筹推进棚户区改造项目。同时,建立分管市领导分片包抓工作组,牵头督促三区政府具体负责做好棚户区房屋征收工作。

(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发挥引导作用,按照自治区提出的“一高三化”要求,推动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运作,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发挥市场作用,积极鼓励支持有规模、有实力、讲诚信的大型国有、民营企业参与改造,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三)惠民利民,改善环境。以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消除安全隐患为目标,结合银川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住房条件最困难、环境最恶劣、群众意愿最迫切的区域实施改造,着力增进民生福祉、促进社会和谐。

(四)合理补偿,依法征收。本次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的项目,均统一按照本意见制定方案实施改造。坚决打击各类违法建设,对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坚持全市政策标准统一,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五)统筹兼顾,完善配套。新建安置区基础配套设施要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三、棚改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棚改补偿方式。

1.住宅用房及片区内棚改房屋中不可分割的营业房(含办公)等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附属物及其他非住宅房屋(库房、车棚等)实行货币补偿。

2.用于社会保障的租赁居住房屋(直管公房、公共租赁用房、区市国有企业公房、单位自管公房等),产权管理单位与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未解除的,实行产权调换。

3.棚改户房屋的用途、性质、建筑面积、产权人(单位)及承租人等以不动产登记、租赁证登记或合法建设批件(规划等)为准。未经登记的建筑,由自然资源局牵头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二)国有土地上棚改补偿标准。

1.普通住宅。

(1)货币补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房屋评估单价×建筑面积(以证载面积为准)。

(2)产权调换:按棚改户房屋建筑面积1:1.1返还,超出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包含10平方米)以内的按建安成本价购买,超出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按市场价购买。

(3)棚改户房屋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实施单位应当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的成套房用于产权调换,5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不再结算差价;

(4)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重大疾病救助对象、1-4级残疾人员家庭、烈士遗属家庭、伤残军人家庭等以建安成本价购买的面积最多可享受20平方米,每个家庭仅享受一次;

(5)凡选择保障性住房安置的,超出应安置面积在30平方米(包含30平方米)以内的面积,按建安成本价购买,超出应安置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的面积,按市场价购买,不重复享受第(4)条优惠政策。

2.直管公房。

棚改户房屋为直管公房的,棚改户房屋面积按1:1原则返还(具体方式按银川市直管公房置换方案执行),在保障性住房项目中安置,产权属政府所有,性质仍为直管公房,超出比例面积按政府公布的价格购买,产权属个人所有,性质为经适房。对符合房改政策的,调换后按现行房改政策参加房改。直管公房住户自愿放弃租赁权的,按使用权买断方案执行,不再另行安置。

其他类型公房可参照直管公房政策执行。

3.营业房(含办公)。

(1)货币补偿。

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房屋评估单价×建筑面积(以证载面积为准)。

(2)产权调换。

按棚改户营业房建筑面积1:1返还,超出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按市场价购买。

4.其他合法合规建设的非住宅房屋按市场评估价一次性货币补偿;土地属划拨性质的,按建安成本一次性货币补偿。

(三)集体土地上棚改补偿标准。

1.按照人均40平方米的原则确定返还面积,人口按如下标准认定:(1)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分配了承包地且户籍在被拆迁村队的人员或征地时已出生并持有计划生育部门核发准生证的人员(必须是户主直系亲属);(2)原户口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现役士兵;(3)原户口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在校大中专学生;(4)原户口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正在服刑的人员。

2.棚改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大于40平方米的,按每人40平方米确定返还面积,其他房屋面积减去返还面积后,按照砖混结构500元每平方米、砖木结构400元每平方米、土木结构300元每平方米、简易结构260元每平方米的基本标准评估并进行货币补偿。

3.棚改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按人均40平方米确定返还面积。

4.空挂户2009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房屋(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资料为准),40平米以内的按500元每平方米予以补偿,40平方米以外的按100元每平方米予以补偿,不补偿返还面积。

5.2009年1月1日以后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不予补偿返还面积;

6.给予住房安置的,棚改户房屋附属设施(含室内装修及其他附属设施如围墙、地坪、水井、门楼、厕所等)不予补偿。

7.实施单位按照返还面积提供安置房给符合安置条件的棚改户,因户型设计超出应安置面积的部分,由其按市场价购买。

8.按人均40平方米计算后安置面积不足一套住房的,实施单位应当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的成套房用于产权调换,超出20平方米以内(含20平方米)部分按1000元/平方米购买;其余部分按照市场价购买。

9.由三区政府按规划条件批准建设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房产所有证(权属证明)上注明性质为私有经营性房产,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用于经营的,按证载面积1:1返还,在棚改新建安置区配套营业房或保障房配套营业房中安置,超出返还安置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10.土地出让金缴纳事宜于安置时由实施单位提醒办理,参照《银川市辖区康居安置房和经济适用房办理不动产权证优惠政策的意见》《银川市辖区康居安置房办理不动产权证工作细则》享受相应政策。

(四)过渡方式、期限及临时安置房给付标准。

1.实行现房和货币安置的,不产生临时安置费。

2.采用期房安置的,棚改户(承租人)自行过渡。国有土地上房屋临时安置费按照棚改户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集体土地上房屋按照被安置家庭常住人口每人每月支付180元的标准,临时安置费按月计发,每半年发放一次。

3.临时安置期时间:自符合安置条件的棚改户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验收之日起至统一通知领取钥匙之日止。

棚改安置多层住宅房屋的,其临时安置期一般不超过24个月;安置小高层或高层住宅房屋的,其临时安置期一般不超过36个月。临时安置期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国有土地上棚改按其超过规定期限部分加倍计发临时安置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集体土地上棚改对未安置房屋面积中大于等于4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每平方米每月6元标准续发临时安置费。

4.因棚改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上棚改户房屋性质为住宅或集体土地上房屋,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用于经营的,可适当给予停产停业补偿,补偿标准为该地段房屋当年月平均租金*临时安置期时间。

(五)搬迁费标准。

1.国有土地上房屋搬家费按被改造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房屋产权人,一次性搬迁费低于750元的,按750元计发。房屋产权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现房产权调换的,发给一次搬迁费;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发给两次搬迁费。

2.集体土地上房屋搬家费按符合安置条件家庭常住人口每人2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搬家补助费。

(六)棚改过程中遇到较大或影响较大的问题,由辖区政府报棚改指挥部研究,重大事项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

四、职责分工

(一)市级统筹指挥。银川市成立棚户区改造指挥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每月定期组织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建、审计、审批、辖区政府等单位和部门集中开展联审联批,研究解决棚户区改造工作涉及的重点、难点问题,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

(二)辖区政府负责征收安置工作。三区政府应合理策划,分类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成立相应的棚户区改造指挥部负责棚改项目入户摸底调查、基础数据整理、改造宣传动员、确权丈量登记等工作;负责棚改项目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制定和实施;负责提供户型需求、套数比例,配合完成安置区选址;负责制定和执行安置房分配方案;负责棚改资料收集等工作。

(三)市级部门工作职责。

市纪委监委负责棚改过程中党风廉政工作,对棚改涉及各部门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实行检查监督。

市发改委负责将棚改项目列入重大项目库,争取配套设施国家补贴。

市住建局负责棚户区改造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棚改任务申报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平台公司搭建和制度完善;负责协调棚改中涉及国有资产问题。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土地挂牌、划拨和控规审核等工作;牵头集体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成本审核。

市土地储备局负责国有土地上的征拆和棚改完成后国有土地收储工作;牵头国有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成本审核。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调度工作;配合完成征收安置成本审核。

市审计局负责棚改项目跟踪审计工作;配合完成征收安置成本审核。

市房投公司负责与央企成立项目公司,协调完成棚改安置区前期手续办理。项目公司负责改造资金筹措、规划施工图设计、安置区建设。

教育局、卫健委、民政局负责协调安置区周边学校、医院、社区、养老等基础配套设施工作。

不动产登记中心、行政审批局、市政管理局、公安局、信访局、网信局按职能各负其责。

(四)供电、供水、供热、供气、通信、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涉及部门和企业应对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给予支持,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五、建设标准

(一)规划布局。棚户区改造实行就地、就近或异地建设安置,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求进行科学规划选址,按照中小户型、功能齐全、配套完善、品质优良的要求进行建设。

(二)交付标准。棚改安置区房屋交付标准要在项目改造方案中明确,原则上为毛坯房。

(三)配套设施。棚改安置区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配建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完善配建道路、供水、供气、供热、供电、排水、通讯与垃圾收集等市政公用设施,按规划标准配置一定规模的停车位及管理用房,做好绿化美化,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求。

(四)工程质量。棚改安置区严格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特别是抗震设防、消防、质量安全等强制性标准。加强工程施工组织和现场管理,防止假冒伪劣建筑材料流入建筑工地,坚决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和房屋质量终身责任制,确保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住房达到普通商品房的质量要求。

六、奖惩措施

(一)棚改工作列入各部门年度绩效考核中。

(二)为充分调动辖区政府征收、安置工作积极性,按棚改征收安置完成户数给予5000元/户奖励(从拆迁到安置完成),由辖区政府统筹用于棚改户征收奖励和有关安置工作奖励。三区政府可根据征收情况制定本辖区奖励办法。

(三)对于棚改组织工作不得力、消极怠慢、工作进展缓慢的辖区及部门,扣罚奖励、取消考核评优资格并视情况予以通报、约谈、问责。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市委市政府抓决策、辖区抓落实、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各有关单位要将棚户区改造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由主要领导亲自抓,逐级压实工作责任,三区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全力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严格标准改造。各区政府要严格执行棚户区改造“七个严禁”规定,科学确定改造项目,经鉴定为C、D级危房的住宅优先改造;严格落实改造标准,不得随意超标准或降低标准征收、审批、建设,确保“一把尺子量到底”。

(三)强化督查考核。市政府将棚户区改造工作纳入各单位目标考核,实行月巡查、通报等方式,强化日常工作督促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各类问题,凝聚工作落实合力,确保按期完成年度任务及总体任务。

(四)积极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宣传力量,坚定舆论导向,正确解读棚改重大意义和目的,积极引导群众参与;加大法制宣传力度,维护社会稳定,争取群众理解支持,为推进棚户区改造营造良好氛围。

(五)严格规范档案。各区要建立完善的棚改房屋管理台账,明确项目名称和位置、新建户数和面积、安置户数和面积、安置房源余量房套数、征收协议及住房处置方案等信息,形成改造房屋-被改造棚户区产权人-安置房屋一一对应的立体式档案,经得起历史检验。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凡纳入本次棚户区改造的项目,按本意见制定方案,不再采用其他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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