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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司法局关于公开征求《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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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银川市司法局 征集时间:2025-09-08 17:34  至  2025-10-08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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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根据市政府安排,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起草了《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将全文及说明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市政府研究审议。请于2025108前将书面意见和建议通过来信、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银川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0951-6889215

传    真:0951-6888799

电子邮箱:YCLFBA@163.com

通信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6号银川市司法局(邮编750001


银川市司法局

202598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部署,银川市根据维护法治统一的原则和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需要,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对4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对4件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市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

(一)银川市扶助残疾人规定(2002年8月26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公布)

(二)银川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04年5月29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

(三)银川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办法(2010年11月20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

(四)银川市生鲜乳收购站管理办法(2011年8月24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

二、市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

(一)银川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1.删除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

2.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区域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现场搅拌,建设单位应当在现场搅拌开工前十五日内向辖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需要使用特种水泥、混凝土和砂浆或者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供应的;

(三)施工现场一百公里以内无法供应散装水泥或者四十公里以内无法供应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

(四)建设工程水泥使用总量三十吨以下、混凝土使用总量二百立方米以下,或者砂浆使用总量一百吨以下的。”

(二)银川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1.将第十条中的“建设项目的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应当制定改造计划,负责实施无障碍设施的改造”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2.删除第十五条第二款。

(三)银川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1.删除第十三条。

2.将第十四条中的“禁烟场所”修改为“禁止吸烟场所”。

3.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商场、宾馆、农贸市场等重点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未按规定配备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设备或者病媒生物密度超出国家标准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政府确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银川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删除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此外,对相关政府规章中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经过清理,现决定:对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对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材料供应管理的办法(银政发〔2011〕5号)

(二)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银政发〔2009〕137号)

(三)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医疗保险按病组分值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政办规发〔2021〕3号)

(四)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办规发〔2018〕15号)

(五)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银政办发〔2014〕173号)

(六)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驻银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银政办发〔2015〕153号)

(七)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政办规发〔2024〕11号)

二、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银川市人民政府保留(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2023—2024年)的通知(银政办规发〔2023〕6号)

三、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应急储备调控肉类蔬菜管理办法》的通知(银政办规发〔2025〕3号)

1.删除第十五条中的“对承储企业出现的重大违法失信行为向社会予以公示,并终止储备合同或取消承储资格,三年内不得从事政府储备肉、储备菜承储业务。”

2.将第六条修改为“储备期限。储备冻肉实行常年储备、定期轮换、动态管理、应急动用管理制度;调控鲜肉原则上不单独储备,投放时由投放企业(门店)自行采购并按照政府投放价格投放市场。储备菜的储备期为4个月,储备时间以中标之日起开始计算。”

3.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轮换和动用储备冻肉费用根据轮换和动用过程中实际产生费用结算。储备冻肉轮换费用包括储备费、装卸费、运输费、鲜冻肉差价(鲜肉价格参照自治区内3家以上<含3家>批发市场平均批发价确定,冻肉价格按照鲜肉平均批发价的70%,并上下浮动不超过10%的原则确定)及其他不可预计费用。整体销售出库价格以银川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格为基准价。其中,商业代储冻肉补贴费用按协议规定并结合轮换费用和轮换次数计算;投放市场后根据投放数量据实核算投放价格价差补贴。”

(二)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银政办规发〔2024〕1号)

删除第十七条第六项。

    (三)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的通知(银政规发〔2024〕3号)

删除第九条第三项。

(四)银川市人民政府 银川警备区关于印发银川市贯彻落实自治区征集高素质兵员激励政策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银政规发〔2024〕1号)

1.删除“二、三、”中的“从我市”。

   2.将“六”修改为:“建立大学学历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增发机制,自治区从2021年起,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实行全区统一,按照每人每年2.2万元定额标准发放。在此基础上,对赴新疆、西藏等高原地区部队服役的高原兵每人每年增发1万元,大学本科学历义务兵每人每年增发0.8万元,大学专科学历义务兵每人每年增发0.6万元。以上资金,自治区财政统筹定额补助每人每年1万元,其余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西夏区入伍大学生优待金由市财政承担80%、西夏区财政承担20%)。各级财政每年应承担资金,以当年实际征集大学生新兵数量测算安排财政预算,次年予以发放。优待金由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发放给新兵本人或家长。”

此外,对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中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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