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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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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银川市司法局 征集时间:2025-09-28 18:08 至 2025-10-28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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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市城市管理局起草的《银川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25年10月28日前将书面意见和建议以邮寄、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至银川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0951-6889215
传 真:0951-6888799
电子邮箱:YCLFBA@163.com
通信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6号银川市司法局立法备案审查科收(邮编750021)
银川市司法局
2025年9月28日
银川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引导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有序发展,提升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要,维护城市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经营、服务、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指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投放,向用户提供租赁服务的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
本办法所称运营企业,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租赁经营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 【基本原则】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管理遵循规范有序、服务为本、属地管理、多方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 【部门职责】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工作,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日常管理和执法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设施等有关产品的质量以及相关销售行为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 【总量平衡】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投放应当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共出行需求等相匹配。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市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根据公众交通出行需求、城市道路公共资源利用以及设施承载能力等因素,对各行政区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量规模进行测算,合理确定投放数量,划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行、停放区域及点位并适时进行调整。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每2年对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量规模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动态调整意见。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量规模制定运营配额投放计划。运营配额投放计划应当包括拟投放的运营配额数量、期限以及经营区域等内容。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与取得运营配额的经营者签订车辆投放与管理服务协议,明确经营管理要求、履约考核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六条 【运营企业】运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备线上线下服务管理能力,有功能完善的运营管理信息平台,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
第七条 【运营投放】未取得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配额,运营企业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活动。
第八条 【服务协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行用户实名制注册和使用。运营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用户骑行、停放等方面的要求。
第九条 【车辆要求】运营企业投放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辆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和统一品牌标志,有唯一的车辆识别编码;
(二)投放的车辆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依法登记;
(三)车身保持整洁干净,不得张贴商业广告;
(四)具有卫星定位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安装有精准定位的芯片设备,具备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
(五)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
(六)电动自行车应当随车配备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安全头盔。
第十条 【停放管理】运营企业可以采用电子围栏等技术手段施划停放区域,对停放设施设置统一识别标识,明确运营区域、停放区域及停放要求。
第十一条 【预付资金管理】运营企业采用收取预付资金方式提供服务的,预付资金的收取、存管、使用和退还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运营服务管理】运营企业运营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照所取得的运营配额数量投放车辆,更新车辆前回收相应数量的旧车;
(二)加强日常维护,定期对运营车辆进行检查,及时清理挤占人行道、车行道、绿化道等道路、区域停放的电动自行车,确保规范有序停放;
(三)加强车辆安全检测维护,及时维修故障、破损车辆,回收废弃车辆;
(四)制定头盔消毒流程和清洁指南,定期消毒、清洁;
(五)规范集中充电设施的使用管理;
(六)合理配备线下服务团队,加强车辆调度、停放和维护管理。
鼓励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通过租金优惠等激励措施,促使驾驶人佩戴安全头盔。
第十三条 【保险理赔】鼓励运营企业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并协助办理保险理赔。
第十四条 【网络安全】运营企业应当遵守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
第十五条 【信用约束】运营企业建立用户信用约束机制,对存在违规停放、损毁车辆等行为的用户可以依法采取限制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措施,并加强信用信息共享。
第十六条 【投诉举报】运营企业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处理电话,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第十七条 【退出保障】运营企业实施收购、兼并、重组或者退出市场经营的,应当制定合理方案,确保用户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
第十八条 【使用规范】用户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相关规定,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则骑行;
(二)在规定停放点以外区域停放车辆;
(三)故意损毁车辆及其停放设施;
第十九条 【行业自律】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建立行业服务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
第二十条 【有关单位及工作人法律责任】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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