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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司法局关于公开征求《银川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银川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inchuan.gov.cn 
来源:银川市司法局 征集时间:2025-12-05 18:20  至  2026-01-05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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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银川市人民政府2025年立法工作计划》要求,银川市住建局起草了《银川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前期经专项调研、座谈研讨、专家论证等环节,已进行多轮修改完善。根据立法相关程序,现将《银川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建议。请于2026年1月5日前将书面意见和建议通过来信、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至银川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0951-6889215

传    真:0951-6888799

电子邮箱:yclfba@163.com

通信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6号银川市司法局(邮编750011

附件:1.银川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银川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银川市司法局 

2025125



银川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安全责任

    第四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绿色、人文、科技的建设理念,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推广应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环保、节能要求的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不断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技术水平,推进建设产业现代化发展。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事故隐患或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存在的违法的行为,都有权向应急部门和有关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报告或者举报。


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单位)、县(市)区和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整治、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地质灾害专项治理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排水、环卫和照明等市政基础设施维护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园林主管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六)市场监督主管部门负责综合管理建设工程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各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场地内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     

(七)工信主管部门负责生产线生产设备安装工程、技术改造等工业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八)应急主管部门及矿山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矿山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九)电力、交通运输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各县(市)区、园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进行监督指导,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已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

贺兰县、永宁县、灵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协助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其他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业相关规定执行或参照本条执行。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检查档案,内容应当包括工程项目基本情况、相关建设手续完善情况、工程监督检查记录、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情况等。


第三章 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以及其他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单位,必须依法落实各自安全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应当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依法依规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二)组织参建各方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督促各方安全生产职责履行到位;

(三)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建设单位需要调整合同工期的,需编制方案并进行专家评估,论证调整的可行性、合理性及对工程安全、质量的影响;

(五)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建设工程开工前,按规定预付部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剩余款项在工程主体竣工验收后一次性结清。

第十四条  勘察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勘察工作,提供的勘察文件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需要,并对其勘察的质量负责;

(二)勘察作业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防范对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构)筑物造成损坏。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二)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三)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以及特殊结构建设工程提出建议,明确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理,并承担相应监理责任;

(二)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按照工程监理规范开展工作;

(三)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对进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验收,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的,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五)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相关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转包、挂靠、违法分包;

(二)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人员职责和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加强监督考核;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按规定提取使用,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五)建筑施工工程项目开工前,建筑施工企业应为工程项目参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第四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

施工单位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和评估,明确各级安全风险的管控措施及相应责任人,完善并落实安全隐患排查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于排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按规定进行整改并销号,并及时向建设工程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分别开展带班检查、带班生产,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台账及重大事故隐患台账。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涉及拆除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15日前将拆除施工组织方案,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材料报送至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应按照拆除施工组织方案进行建(构)筑物拆除施工。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要建立并实施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按规定兑现奖励。

第二十二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涉及有限空间作业、动火作业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遵守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和危险作业监护人制度。

第二十五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及材料,确保工程安全与质量。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部门和有关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部门和有关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施工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在监督过程中,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对涉及施工安全的举报、投诉、交办不处理或处理不及时的。

(四)其他未履职或者履职不到位,影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

依据相关规定前述工作人员不承担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九条  抢修、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居民家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2009年11月19日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银川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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