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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银川市业主委员会组建、运行和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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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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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4日至202324日,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银川市业主委员会组建、运行和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共面向辖区主管部门、街道和社区以及社会征集到意见建议30条,经过整理,现将意见及建议采纳情况反馈如下:

一、意见采纳情况

(一)关于增加“筹备组会议可采取面对面会议、网络会议、视频会议等多种形式,具体形式由筹备组决定的意见,予以采纳。

(二)关于增加筹备组应组织动员业主中社区“两委”成员、党员等积极参加选举,提高业主的直接参选率,街道党工委组织筹备组成员、社区“两委”成员、党员和志愿者”的意见,予以采纳。

(三)关于增加业主大会可以采取集体讨论的形式、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采取业主现场投票的形式,也可采取现场投票与书面征求意见相结合的形式进行选举。书面征求意见的具体方法包含不限于敲门入户、打电话征求意见、手机短信、视频、电子邮件、书面或口头委托代投代签、投票软件等,选票投出前提示业主拍照留底。其中打电话征求意见的形式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告知业主征求意见事由;2、业主真实意思表示;3、经业主口头授权代签形成书面材料;4、征求意见表填写完后拍照发业主留证;5、双人现场监督”的意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部分意见,予以采纳。

(四)关于增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经营性收益在依法征得相关业主同意后,可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代为保管,未依法征得相关业主同意不得擅自用于任何支出和挪用,成立后无条件全额移交业主委员会账户,由业主大会决定其分配与使用的意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部分意见,予以采纳。

(五)关于增加“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撤销决定违反法律法规和法定程序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部分意见,予以采纳。

(六)关于增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独立自主、履行自治管理职责,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非法干涉,其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意见,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部分意见,予以采纳。

(七)关于对“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持备案材料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的意见,对符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四条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部分意见,予以采纳。

(八)关于对“建议不限定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联名推荐人数”的意见,予以采纳。

(九)关于修改“鼓励党员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意见,予以采纳。

(十)关于对“不宜成为候选人的情形,建议不应该考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情况”的意见,予以采纳。

(十一)关于对“公共收益使用分配,谁来制定,谁来分配方面,进行统一”的意见,对符合《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八条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部分意见,予以采纳。

(十二)关于对“建议明确梳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各方责任、义务、权利以及法律后果”的意见,予以采纳。

二、意见不采纳情况

(一)关于对业主大会的筹备组的成立“符合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区域,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业主、法人业主或其他组织业主20%以上联名书面申请60日内”;“筹备组由业主代表组成,也可以吸收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代表各一人列席筹备组会议,指导协助提出建议和意见供筹备组参考,但无表决权”的意见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条、十一条、十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采纳。

(二)关于增加“筹备组自行刻制印章发布公告,印章由筹备组长管理。筹备组采取集体合议制,每人一票表决权,每票权数相同,半数以上同意即为通过”的意见,经与公安部门核实公章刻制有相关规定,不予采纳。

(三)关于对“筹备组成员可授权委托其他业主代为参加筹备组会议”的意见,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条、十一条、十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采纳。

(四)关于增加“筹备组成员享有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意见,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条、十一条、十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采纳。

(五)关于修改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符合条件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以及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的意见,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一条,不予采纳。

(六)关于增加对“业委会候选人推荐、提名考察确认工作,最终以筹备组决意为准”的意见,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一条、十二条,《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采纳。

(七)关于增加“业主委员会在民政部门的指导和协助下履职尽责,并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的意见,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采纳。

(八)关于对“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时不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的意见,根据《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七条、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等相关法律法规,不予采纳。

(九)关于对“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二分之一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应在街道的指导和协助下,由筹备组或原业主委员会依法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直至新的业主委员会依法选举产生并完成交换后公告卸任”的意见,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三十条、三十三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八条,不予采纳。

(十)关于修改业主委员会履行的职责中“代表全体业主参加因物业管理活动发生的各种诉讼”的意见,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等相关法律法规,不予采纳。

(十一)关于增加“业主委员会任何一位委员都有权随时发起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一般情况下临时会议由主任、副主任或发起人主持。业主委员会所有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所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半数以上同意”的意见,根据《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七、三十八条,不予采纳。

(十二)关于修改“业主大会决定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大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方可选聘”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等相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不予采纳。

(十三)关于增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邀请主管部门对维修项目的申报、施工和验收进行全程监督”的意见,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不予采纳。

三、其他内容

(一)关于增加对街道、社区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工作能力的意见建议,已安排市物业服务中心对接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做好培训工作。

(二)关于成立业主大会、组建业主委员会方面的投诉问题,已转交属地住建部门核实办理。

在此,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的大力支持。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3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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